第十九条调用结束后,承储单位应及时将调出储备种子的时间、地点、数量、品种等情况书面报告市农业农村委。调入方应及时将储备种子调配救灾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市农业农村委。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救灾备荒种子储备项目资金纳入市农业农村委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市农业农村委每年按要求实施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项目,并做好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委根据种子储备合同拨付给储备单位。以购买储备服务方式拨付的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资金实行包干使用,主要用于储备种子的仓储保管、种子检验、自然损耗、转商亏损、贷款贴息等相关费用的补助。储备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建立资金明细账,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的监督管理,组织人员不定期对种子储备任务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承储单位加强救灾备荒储备种子出入库、种子质量的日常监管,确保储备种子的数量与质量符合要求、储备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
第二十三条承储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数量,擅自调用储备种子的,市农业农村委有权收回或不予拨付项目资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二十四条承储单位未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贮藏要求储备种子的,不予拨付项目资金或收回项目资金,取消下年度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竞标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二十五条承储单位违反相关财政规定,按财政有关规定追究承储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收回或不予发放项目资金。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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