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需标注实际检测的质量特性值,并说明安全使用的相应措施。
质量特性值应标明具体数值,其中品种纯度、净度、水分百分率保留一位小数,发芽率保留整数。
第十四条 检测日期是指检测质量特性值的时间。标注内容由“检测日期”字样与年份月份两部分组成。年份月份分别用四位、两位数字完整标示。
质量保证期是指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种子生产经营者对质量特性值担保的承诺时间。标注以月为单位,自检测日期起最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蔬菜密封包装种子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净含量是指种子的实际重量或者数量,标注内容由“净含量”(中文)、数字、法定计量单位(kg或者g)或者数量单位(粒或者株)三部分组成。
第十六条检疫证明编号标注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编号。
进口种子检疫证明编号标注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编号。
第十七条 信息代码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六条前三项和第七条规定的标注内容、种子生产批次、追溯检索代码等表示销售种子的特定编码信息。
已制定品种DNA鉴定标准的,信息代码应包含DNA指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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