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符合《种子信息代码规则》的信息代码;经营者为加强种子内部管理在包装物上标注的“物流码、防伪码”等不在此限。
第三章 制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种子标签应当直接印制在种子包装物表面,或者印制成印刷品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包装物外。
使用说明可以与种子标签内容合并印制,标签已涵盖使用说明全部内容的,可不另行印制使用说明。
对于不能加工包装的种子,可以制成印刷品,在销售种子时提供给种子使用者。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印刷品,应当为长方形,长和宽不得小于11厘米×7厘米。印刷品制作材料应当有足够的强度,确保不易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第二十五条标注文字除注册商标外,应当使用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公布的现行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有严密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不得标注与汉字无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
印刷内容应当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标注的文字、符号、数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同时标注的汉语拼音或者外文的字体应当小于或者等于相应的汉字字体。信息代码不得小于1平方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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