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注字体、背景和底色应当清晰,与基底形成明显的反差,易于识别;警示标志和说明应当醒目,其中“高毒”以红色字体印制。
第二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中的年号和顺序号、检疫证明编号、检测日期,可以采用喷印、压印等印制方式。印制内容应当清晰,信息代码要求无脱墨、污点、断线、发毛、虚晕和弯曲等现象,保证扫描读取效果。
第二十七条作物种类和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净含量、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转基因”、警示标志应在同一版面标注。
第二十八条品种名称应放在显著位置,字号不得小于标签标注的其它文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对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进行专项抽查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标注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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