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下列内容:
(一)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
(二)授权品种,标注品种权号;
(三)已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登记编号;
(四)进口种子,标注进口种子审批文号;
(五)分装种子,标注分装单位名称、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
(六)药剂处理种子,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依据药剂毒性大小,分别注明“高毒”并附骷髅标志、“中等毒”并附十字骨标志、“低毒”字样;
(七)转基因种子,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
第八条 经认证合格的种子,可以在包装上使用认证标识。
第九条 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种子类别按照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同时注明种子世代类别,按照育种家种子、原种、杂交亲本种子、大田用种标注,类别为大田用种的,可以不具体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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