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 管理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 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实行先补后占,不得跨 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 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 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 地用益物权;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 地;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 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 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 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决定》 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为进一步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奠定了基础。
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 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提出“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建立保护补偿机制,加快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落实 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上级审计、监察、组织等部门参与考核;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 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要严格限定在 试点范围内,周转指标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一管理,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后节约的土地仍属农民集体所有,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确保复垦耕地质 量,确保维护农民利益;按照严格审批、局部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原则,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加快修改土地管理法。针对一些农民工落户城镇 或户籍变动土地利益受损的情况,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强调: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 护。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引导农民进城落户要遵守法 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搞强迫命令。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避免擅自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损害农民权益。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 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 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通知》的下发,对保护农民工土地权益起到一定作用,特别是有利于遏制城乡上下的“圈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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