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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视域下的农村土地流转研究


  (四)强制性的农村土地流转产生严重的社会矛盾与冲突

  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新增的建设用地,基本上都是从农村尤其是城市近郊农村获取,取得的方式是通过政府的强制力从农民手中征用等非市场化流转。政府将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土地,用行政命令方式变为国有土地,土地用途也由农业用地改为工商业用地。政府所需支付的,就是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款。政府所支付的征地款远低于将该土地出让后的价款,这种土地出让金与土地征用款之间的价差,直接归政府所有,也是农民与政府之间围绕着土地征用激烈冲突的根源。我国现行的农村征地制度,法律法规缺失,农地征收处于“无法可依”状态,与此对应的是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必然伴随大规模农村土地的征收征用。由于专门针对农村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缺失,容易触发和滋生大量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使农村地区陷于维权与维稳的矛盾处境,给乡村治理带来重重困难。

  二、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及其评析

  为了推动农业产业升级,中央政府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农民通过转租等方式适度规模化经营,但由于农业的低产出和低收益,大规模的农村承包地集中经营现象并未出现。民间自发的农村土地流转数量,占农村土地总量的比例低,占主导地位的还是以地方政府推动的半市场化土地流转。各种流转模式都在一定程度或某个方向上努力促使土地流转,然而受国家法律政策制约,土地流转受束缚导致的弊端仍然显现。

  (一)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模式

  各地方政府的方案不同,形成了浙江、苏南、成都、广东等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模式。

  浙江自20世纪80年代即开始了自发的农村土地流转,而且流转类型包括出租、互换、委托第三方经营、反租倒包、土地入股、土地信托和季节性流转多种形式。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课题组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08年底,浙江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545.95万亩,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27.6%,远远超过全国流转面积比例8.7%。以嘉兴的“两分两换”模式最具特色。即农民在依法、自愿的基础上,以宅基地置换城镇房产、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且两者相互独立。政府鼓励农民放弃宅基地,到城镇购置商品房或置换拆迁安置房,或者引导农民到规划的中心村集中居住;对于转包、转租承包地的农户,以年租金形式将承包地等反租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达到一定年龄的农民可以获得生活补助; 对于愿意永久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政府参照被征地农民标准和办法办理社会保障;政府将农民置换出来的宅基地复垦成农业用地,由此置换出国有土地用地指标,国有用地指标下的土地用于工商业开发。

  “双置换”的苏南模式,与浙江嘉兴模式不同之处在于,宅基地置换与承包地置换必须同时进行,农民无权进行选择。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完成后,统一由基层政府进行出租,实现土地的集中承包经营。农村住宅的置换基本按照产权调换的方式,以“占一补一”的原则在安置小区内进行集中安置,但不改变农村人口户籍。虽然农民的生活方式“市民化”, 但在短期内依然保留其农民身份。一旦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完成,即可参照当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标准按照年龄段的不同纳入城镇职工保障体系,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成都土地流转模式,概括起来主要为“两放弃、三保障”。“两放弃”是,农民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 在城区集中安排居住,并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社保待遇。“三保障”一是农民能够在城市的二、三产业就业,二是在城市拥有自己的住宅,家属能够在城市居住,三是能够享受城市居民享有的社会公共服务。“两放弃”和“三保障”互为条件。在这里,农民变市民实际上是一种物质和身份的交换,即农民以承包地换城市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以宅基地换城市的住宅。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城市郊区。政府取得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农民住房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性经营房屋。在满足安居工程需要后,农民原有宅基地和非耕地经整理后变为国有土地,再经市场化途径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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