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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分化对村民自治的影响


  相对来讲,珠三角地区的村民自治与长三角又有不同。珠三角因为缺少内生的企业家,村干部是因村集体资源而富,村干部因此缺少合法的资源来压制一般村民,这就让所有村民都具有参与到村庄政治的效能感,因此,在选举中,在野集团与执政集团的竞争是选举主线。执政集团一般有能力维持住现状,但随着在野集团提高贿选金额而不得不水涨船高地花钱买票。

  长三角村庄内成长起来的企业家,之前并不一定是村干部,但这些企业家的企业越做越大,在村庄内的地位越来越高,他们有足够经济资源来转化为人脉关系,转化为政治资源,他们参加村委会选举,可以轻松击败执政村庄权力的传统精英集团。大致在1990年代中期,长三角地区就已经完成了由企业家村干部对传统村干部的替代。

  企业家当村干部,他们并不一定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但他们有资源,有威信和资本。这样,在长三角,就出现了主职村干部是企业家,而一般村干部当办事员的村干部内的分化。主职村干部决策,一般村干部坐班办事。企业家当村干部,他们巨大的经济资源使他们在解决村务时,既说得起话,又办得成事,他们因此成为村干部的合适人选,乡镇喜欢,村民也欢迎。结果就是,在长三角,出现了富人治村的不可逆。不是富人,当然是不可能当村干部的。富人治村不可逆与村庄内经济上的分化,结果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村民缺乏政治效能感,村民不再有能力关心村庄政治和村庄事务,少数不满意的村民则通过当钉子户和上访户来表达自己对现有秩序的反抗。这种反抗大多是无效的。

  总体来讲,在沿海发达地区,村民自治变成富人治村,一般村民并没有真正通过选举来达到自己目的,实现人民意志。沿海发达地区的村民自治正沿着自己开辟的道路,以与我们过去所预期相当不同的方向前进。

  四、

  在当前农村已经分化,农民出现分层的情况下,泛泛讨论村民自治是不够的。如何深入到实践中,理解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在实践中的遭遇及其逻辑,是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一项基础工作。

  顺便说一句,全国各大中城市效区农村与珠三角地区农村的村民自治有很大相似之处,前面事实上讨论了三种理想型意义上的农村类型,其余地区可以依类型归类到上面三种类型之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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