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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分化对村民自治的影响


  如前已述,沿海发达地区,珠三角与长三角存在明显差异。珠三角是以租金收入为主,经营土地就成为最为基本的实践。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民具有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具有免费获得无偿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当村社集体所有村民具有使用权的土地逐步被当作建设用地用于工商业,并因此而可以获得远超过农业用地的收益时,村社集体与村民之间就会形成激烈的博弈。占据村社集体决策者位置的村社干部,就可能通过土地模糊的产权特征来谋取利益,甚至成为巨富。因此,经常可以看到珠三角村干部因当村干部暴富的报道。普通村民虽然可以通过出租住房以致于通过在宅基地上违规建房来获利,但除非遇到拆迁,这个出租住房所获利益空间有限,由此形成以是否村社干部的村庄内成员的经济分层。或正是由于政治分层带来的经济分化。

  长三角地区,个体私营经济也好,乡镇企业也罢,基本上都是当地村民从家庭作坊开始,面向市场,逐步扩展,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经济,其中一些发展为规模巨大的企业。由此,在之前的村庄中涌现出了一批企业家,一批富人。一般村民则依然主要靠劳动来获得家庭收入。当村庄中涌现出企业家,且这些企业家的企业仍然与村庄存在千丝万缕联系时,这些企业家经济资源的优势几乎是必然要转向村庄政治的。

  三、

  村民自治就是在以上农民分化的基础上发生的。我们以此来讨论村民自治在不同区域中的不同逻辑。

  对于中西部地区来说,村民自治制度是在农村人财物流出背景下发生的,因为村庄资源比较少,尤其是在沿海发达地区升值极快的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在中西部地区主要表现为农业经营用地,而在当前土地承包制度安排下,农业经营用地几乎没有谋取利益的空间,因此,中西部农业地区的农村,村集体资源较少,村干部只有极少的寻租空间,当村干部无利可图。

  但取消农业税以后,国家不仅不再向农民收税,而且向农村转移资源,其中一些资源要经过村干部来予分配,因此,也不能说村中干部手中没有任何资源。同时,国家为村干部提供了相对稳定的报酬,虽然这个报酬不足以维持村干部的基本生活,但作为补贴还是不错的。

  因此,在中西部地区,仍然留村的“中农”,因其经济收入在村庄,社会关系在村庄,各种利益关系也在村庄,这部分就成为最好的村组干部人选。有些人正是因为当了村组干部而留在农村经营农业、副业、商业,而成为农村中不多的年富力强的中农群体。

  因此,在中西部农村,村庄选举一般并不激烈,一方面当村干部有少数可以支配的资源,又有不错的报酬,因此对留村中农有一定吸引力,另一方面,村干部职位并非巨大利益,以致可以吸引已经外出村民回来激烈竞争,或留在村庄“中农”激烈竞选。村庄选举波澜不惊。这与取消农业税前,中西部地区农村仍然普遍存在激烈竞选构成了鲜明对比。发生这种变化大致有两个原因,一是当前农村精英大量流失,农村不再成为村庄精英激烈角逐的场域,二是取消农业税前,村集体仍然掌握着巨大的调控村集体资源的能力,包括借向农民收税而搭车收费的权力。取消农业税后,村干部几乎所有权力都被规范甚至取消了。

  正是因为村干部的权力被规范和取消,当前在中西部地区缺乏进行自治的基本资源条件。村集体没有任何资源,又不允许向农民收取任何资源,国家向下转移资源基本上不经过村社这一级,这样一来,村民自治就丧失了经济基础。村干部不再能贪污做坏事了,同时村干部想为村民办实事也不可能。当前中西部农村村民自治的现状是村委会变成了维持会。

  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情况又大为不同。无论是珠三角还是长三角,因为不仅不存在人财物流出村庄的问题,相反,因为人口流入和经济发展,村庄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大幅度升值,相对模糊的村社集体资源就成为村庄精英竞争的目标。因此,在这些地区普遍出现了激烈的竞选,贿选几乎成为常态。贿选与其经济发展程度成正比,与土地开发程度成正比。甚至出现企业老板赞助村委会候选人的情况。一般贿选金额从几十万到上千万元不等。不仅村委会选举中出现了严重而普遍的贿选,甚至村支部选举中也出现了普遍的贿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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