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科技投入,改善科技基础设施,为科技人才创造发挥作用的条件。要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位一体的科技投入机制,市、县财政要不断增加科技投入,使科技三项经费增长比例高于财政收入增长的比例。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开发机制,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建立产学研联合体,企业要不断增加科研经费,逐步达到占销售额的3%-5%以上。建立科技发展基金,用于支持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和引进技术的再开发,实行科技人才项目负责制,进行重点扶助。拓宽科技投入渠道,吸纳社会资金,支持科技事业。加快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重视科技图书资料、科技档案、科技信息体系建设,建立科技培训展览中心,为科技交流、科技培训、科技咨询、科技成果展览提供场所,为科技人才提供用武之地。
(四)强化监督与管理
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推动我国关于生态工业园区发展的环境保护立法。1996年德国的《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2001年日本修订的《固体废弃物管理法》和2001年生效的《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提高资源有效利用法》、《容器包装与回用法》等,对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法律体系都有重要的启示。近年来,我国在环保法律建设与监督方面取得新进展,2006年9月1日起,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以《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和《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为主要内容的“生态工业园区标准”,明确规定我国生态工业园区将依照相关标准进行建设、管理和验收,3年内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企业超标排放的工业园将不会被验收。2007年十七大也进一步指出,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开发和推广节约、替代、循环利用和治理污染的先进适用技术,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保护土地和水资源,建设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健全环境监控体系,体现社会公平原则。用市场经济手段调控能源、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企业的运营成本。坚决治理和改造污染企业,淘汰能源消耗高、资源消耗大、生产效率低、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方式。
加大执法力度,惩治不法排污企业。立法最终目的是通过严格执法来维护法律的权威,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么就丧失了法律存在的必要性。因此,要强化生态工业园区的监督与管理,最为重要的还是要落实到执法上,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大执法人员的执法透明度,确保执法公正,奖优罚劣,促进生态工业园区的良性发展。
综上所述,城市化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一体的生态工业园区的健康和谐发展是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器。在国家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生态工业园区的发展会更富有生机活力,生态文明城市的建设会又好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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