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载明休闲渔船作业类型、作业水域、作业时间、航线和停泊点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捕捞渔船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休闲渔船应使用手工钓具进行作业,不得使用其他作业类型进行作业。
第二十八条 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捕捞辅助船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专项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有效期按照申请作业的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到期后需要继续开展专项渔业捕捞作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捕捞许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者未按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委托制造、更新改造渔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由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一户渔民家庭已经拥有两艘以上小型捕捞渔船的,可以继续以现有渔船开展捕捞作业;但原有渔船被淘汰或者灭失后制造渔船的,一户渔民家庭拥有的小型捕捞渔船不得超过两艘。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符合相关规定从事休闲渔业的渔船,应当按照规定申领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和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1992年9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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