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政策法规

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资源化利用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发布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单位征集公告;

(二)受理资源化利用申请;

(三)组织废弃物回收处理和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生产工艺、安全生产等领域专家,成立审查组,对申请单位开展资源化利用审查;

(四)审查结论公示;

(五)确定资源化利用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置。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属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属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5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法字〔2019〕3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tzgg/tfwj/202112/t20211201_3787649.html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处理 固体废物 农业生产 建立健全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