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种子条例》,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开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以下简称品种认定),促进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选育、推广,发挥优良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主要农作物,是指除农业农村部确定列入审定和登记之外的农作物。
第三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品种认定实行自愿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设立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种认定委员会),负责我省品种认定工作。
第六条 省品种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品种认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种子总站,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省品种认定委员会下设蔬菜、果树、食用菌、药用植物、杂粮、绿肥等六个专业组,负责品种认定的现场考察鉴定工作;同时设立品种认定专家库,专家库由我省从事相应作物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工作,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现场考察鉴定时由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5~9人组成专业组,专业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由参加现场考察鉴定的专家推举产生。
省品种认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负责品种认定的审核工作;主任委员会由省品种认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各专业组组长组成。认定委员会主任由省农业农村厅分管厅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和省种子总站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品种认定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于每年2月1日前向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者是单位的,其注册地应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者是个人的,其经常居所应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三)具备先进性和推广应用价值;
(四)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
(五)无知识产权纠纷,申请认定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申请品种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品种认定申请表。包括申请者、育种者和品种权人信息及意见,品种信息,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内容;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来源、选育方法及过程,品种特征特性和栽培技术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连续两个生产周期的多点品比试验总结报告;工厂化栽培的作物连续两个生产周期的品比试验总结报告;
(四)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报告;
(五)抗逆性鉴定报告;
(六)品质检测报告;
(七)转基因成分检测报告或无转基因成分承诺书;
(八)种子、花、果实或植株等实物典型彩色照片;
(九)品种和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条 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4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30日内陈述意见并对申请材料补充修正,逾期未陈述意见或补充修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四章 品种试验与测试鉴定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进行品种试验,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及品质等进行鉴定。品种试验方案须在每年1月份报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品种试验应当建立原始数据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十二条 第九条中第四项至六项相关鉴定和检测,申请者须委托第三方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
第五章 现场考察鉴定
第十三条 受理的申报品种,申请者应提供品种种植现场,由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业组进行现场考察鉴定。专业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现场种植品种的特征特性进行鉴定,并根据认定标准进行无记名投票,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通过现场考察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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