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金〔2019〕1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人向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投保特定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其他涉农类险种,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投保人,是指农民、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本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对象为在本市区域及江苏大丰地区、安徽皖南地区的上海市属农场从事农业生产并在本市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财政保费补贴险种投保手续的农户。
第四条 本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各级财政通过保费补贴政策引导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以市场运作为主,各级主管部门推动农业保险领域“放管服”改革,有序放开农业保险经营市场,引入良性竞争机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合理保障、保费共担。农业保险在覆盖保险标的主要风险基础上,逐步从保障直接成本向保障产值收入过渡,提高农业保险投保覆盖率。投保农户除享受财政保费补贴外,应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
(三)自主自愿、公开透明。农户、经办机构等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申请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投保及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应予以公开。
第二章 保费补贴范围、比例和标准
第五条 保费补贴范围
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对关系国计民生、种植面积广、饲养数量大,达到本市农业总产值一定比例的保险标的险种以及对促进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保险标的险种给予市级财政保费补贴。具体保费补贴险种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市级财政(含中央)给予保险保费补贴的险种共5大类(单位保额和费率标准详见附件)。
(一)种植业类:水稻、蔬菜(包含露地绿叶菜气象指数)、水果、食用菌种植保险等险种;
(二)养殖业类:能繁母猪、生猪、仔猪、奶牛、羊、淡水水产养殖保险等险种;
(三)种源类:杂交水稻制种、青菜制种、种公猪、种禽保险等险种;
(四)涉农财产类:大棚设施、农机具综合、渔船综合保险等险种;
(五)价格指数类:绿叶菜成本价格指数保险(绿叶菜成本价格指数保险的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制定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保费补贴标准
(一)水稻、杂交水稻制种、能繁母猪、生猪和奶牛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准为80%;
(二)蔬菜(包含露地绿叶菜气象指数)、仔猪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准为70%;
(三)淡水水产养殖和大棚设施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准为60%;
(四)农机具综合、渔船综合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准为50%;
(五)水果、食用菌、羊、青菜制种、种公猪、种禽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标准为40%;
(六)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不高于90%。
第七条 为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组织化,对市级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年投保面积在50亩以上的,在保持保费补贴标准和市区财政承担比例不变的前提下,以下险种增加10%的单位补贴保额:
(一)水稻、蔬菜、水果(西瓜、甜瓜、柑橘、葡萄、桃、梨)保险险种;
(二)淡水养殖(鱼、虾、蟹) 保险险种。
第八条 保费承担比例
水稻、杂交水稻制种、能繁母猪、生猪、奶牛等五项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险种,财政保费补贴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承担。仔猪养殖保险保费由市级财政承担50%,区级财政承担20%,农户自缴30%;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保费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50%,农户自缴比例不得低于10%;其他纳入市级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险种,财政保费补贴由市级财政和区财政继续按照差别政策承担比例。具体比例如下:
崇明区由市财政承担70%,区财政承担30%;奉贤区、金山区由市财政承担60%,区财政承担40%;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松江区、青浦区由市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光明食品集团、上实公司等市属企业由市财政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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