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通过现场考察鉴定的品种,专业组应当出具现场考察鉴定意见。
第六章 品种认定与公告
第十五条 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12月中旬将通过现场考察鉴定的品种名称、申请者等信息在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结束后,若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由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主任委员会审核。
第十六条 省品种认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到会委员须达到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对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认定的品种进行审核,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通过认定。
第十七条 认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品种认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省农业农村厅公告品种信息。
认定编号格式为:闽认+作物种类简称+年号+3位数字顺序号。
认定证书内容包括:认定编号、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等。
第十八条 认定未通过的品种,申请者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省品种认定委员会申请复审。复审未通过的,不得再次提出复审。
第十九条 通过认定的以籽粒为繁殖材料的农作物品种及食用菌品种应在公告发布之后30日内向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机构提交品种标准样品。
第二十条 品种认定标准,由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制定。
第七章 撤销认定
第二十一条 认定通过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定: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认定的。
第二十二条 拟撤销认定的品种,由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在书面征求申请者意见后提出建议,经专业组初审后,在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结束后,若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由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主任委员会审核。
省品种认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撤销认定,由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公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品种认定委员会不定期组织委员或专业组专家对申请认定品种的田间试验现场、测试、鉴定的原始数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委员、专业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对在认定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认定品种的种子样品或者谋取非法利益。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认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申请者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申请者在申请品种认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撤销该品种认定,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六条 品种试验、测试、鉴定承担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品种试验、测试、鉴定机构伪造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申请表(格式)》《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专业组田间现场考察鉴定报告(格式)》由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经费预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nynct.fujian.gov.cn/xxgk/zfxxgk/fdzdgknr/nyyw/nyzc/202108/t20210809_56661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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