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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评定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6〕28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相关稿件:

《上海市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评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原始文档及附表下载地址:http://nyncw.sh.gov.cn/shsnwgfxwj/20210927/1a1a5456667a4cc2a252734dd1be6c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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