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6〕28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相关稿件:
《上海市农作物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后备企业评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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