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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要有长期的制度安排


  夏柱智:大龄农民工多是“50后”“60后”,主要活跃在建筑业,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城乡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他们有劳动能力、有务工诉求,没有严格的“退休”观念。若超过60岁便被强制清退,就直接降低了农民家庭收入,也不利于农村老人积蓄养老收入。

  对大龄农民工,我认为不存在“清退”“超龄”概念,我曾用“概念霸权”来反思前一阶段地方政府以年龄为由,“一刀切”清退大龄农民工的做法。农民工“干不动了”,自然而然会退出劳动力市场,回到家乡从事农业,没有必要采取行政规定的方式,或者变相通过限制大龄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等方式清退。

  杨志明:老一代农民工经过数十年的辛劳,不少人的体力、精力已不适合建筑施工一线“爬高上架”等高强度且有风险的工作。他们的“退场”或“转场”更需要我们有温度地给予帮助。

  具体实施中,首先要科学准确评估大龄农民工的劳动能力,为他们提供转岗、转业机会。对于已经超龄但仍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民工,可以在同一工地内转岗至保安、保洁等辅助性岗位,也可由就业服务部门帮助对接至装饰、装修等相关行业或其他行业中对体能要求不高的岗位。

  其次,放宽对农民工的年龄限制。一方面,对于暂时没有转岗、转业机会的超龄农民工,可以适度放宽失业登记的年龄要求,帮助其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后续服务。另一方面,结合实际对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的超龄农民工给予转岗、转业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大龄农民工转岗、转业能力,拓展就业渠道,推动“人口红利”向“技能红利”转变。要注意结合2019年以来人社部发布的56个新职业,引导农民工学习新技能、投身新职业。

  

  农民工返乡创业可称为“城归”。“城归”创业可以成为活跃县域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有利于带动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解决中西部地区乡村承接产业梯度转移的问题

  

  主持人:退出后也能有保障,大龄农民工才愿意安心返乡。您认为,应从哪些方面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才能让更多大龄农民工“敢退愿退”?

  杨志明:首先,继续推进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将建筑业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保障超龄农民工的工伤权益;对于建筑业之外的其他超龄农民工,也要考虑相应的保障措施。

  其次,推动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对于达到退休年龄而没有达到缴费年限的农民工,给予一次性补缴的政策,保障超龄农民工基本生活来源;加大国家财政对职工养老保险的转移支付力度,借鉴划拨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的做法,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的方式,为超龄农民工养老保障提供资金来源,发挥养老保险的再分配功能。

  第三,在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保障范围的基础上,将超龄劳动者也纳入其中。

  最后,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一方面,发挥工会在保障超龄农民工权益方面的作用,将超龄劳动者权益纳入集体协商内容之中,将超龄农民工劳动权益体现在集体合同当中。另一方面,在法律适用方面统一标准,发挥法律的保障作用。可以通过典型案例、指导意见、司法解释等适当方式,统一调解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法律适用标准,妥善处理好相关争议案件,更好维护超龄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夏柱智:乡村振兴要有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视角。如何吸引大龄农民工返乡?我认为有三点很重要,一是土地保障要强,二是农业社会化服务要好,三是农村养老要跟得上。

  在土地保障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近年来,我国不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出台了更为综合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这些法律为保障农户土地权益,增强土地对农村老年人的保障作用提供了制度基础。

  在农业社会化服务方面,要从财政补贴、技术推广和农民组织层面大力推进机械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的主要制约因素是土地细碎化问题,目前一些地方已经探索出诸如“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按户连片耕种”等经验做法,取得了积极成效,值得推广借鉴。

  在农村养老方面,要不断强化农村养老制度和服务供给,大力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性的“互助养老”,满足农村老人精神需求;积极探索建设家庭作坊式的中小型养老机构,满足农村高龄、失能半失能老人就近生活照料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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