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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制度问题


    刘振伟

    编者按:

    今年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五周年。为了更好地学习理解和实施本法,我们约请曾参与本法制定工作的全国人大农委副主任刘振伟撰写了此文。本文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背景、主要的法律制度设计及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等,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作了全面阐述,供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者,人大、政府的相关人员及理论工作者参考。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验,借鉴了国外合作社法律制度及合作社发展的成功做法,是一部符合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际的法律。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等,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着眼点

    农村改革以后,农民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取得了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在家庭承包经营积极性得到最大发挥的同时,小规模经营的局限性也逐渐暴露出来,这就是:单家独户的小生产,在发展规模化农业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分散经营,在科技运用,发展集约化农业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千家万户面对市场,与市场经济对接并与国外农业竞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三个弱势地位”的根源,就是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在坚持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让农民以新的方式组织起来,逐步改变“三个弱势地位”,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历史使命。

    如何制定一部既有利于发展、又能避免“走老路,归大堆”、符合我国实际的合作社法,经过反复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最终把认识统一在“四个有利于”上,即: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制度,要有利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和完善,有利于农村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有利于党和国家扶持“三农”政策的落实,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有利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没有家庭承包经营,就没有专业合作社概念的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制度是由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派生出来的,前者是“目”,后者是“纲”。本法的制度设计,要围绕有利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和完善,在尊重农民已经拥有的独立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再谈合作和如何合作。

    有利于农村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制定本法,首先立足于促进,在促进的基础上规范,规范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对发展中的创新、创造、试验,不求全责备,法条原则一些,为发展留出空间。这一点与西方国家的合作社法有较大区别。在有着200多年合作社发展历史的西方国家,合作社立法主要是规范。而在专业合作社发育较晚、较慢、起点较低,组织形式差异较大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把法搞得很烦琐,要立足国情,否则就不利于发展。现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只规定了合作社的基本制度和原则,具体的制度规范,留给了章程,让农民自己决定。

    有利于党和国家扶持“三农”政策的落实。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要求,作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发展阶段的重要判断,强调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党和国家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要统筹城乡发展,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主体地位,上个“户口”,有利于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落实党和国家对“三农”的扶持政策。

    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过立法,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带动力量。

    现在看,这“四个有利于”在立法时得到了较好体现。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特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既体现了国际“合作社原则”的基本精神,又立足国内实际,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本法规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两性”、“五原则”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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