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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制度问题


    第四,对法律的配套有些没有到位。如:一些地方国营农场职工、林场职工办社登记问题没有解决;登记中存在隐名社员问题,现有的37.9万个合作社,社员注册约800万户,每社平均19户,但实有成员2900万户,每社平均77户,主要是登记中的前置审查没有跟进;税务登记证没有名分,列入股份公司、合作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类型的都有;税务发票、组织机构代码领取中,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其他内资企业”等。

    八、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应把握好的几个问题

    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需要注意的五个问题:一是尊重客观规律,不搞行政命令。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要有耐心,不要一哄而起,盲目攀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要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对合作社的认识程度相适应,循序渐进,不单纯追求数量。二是依法严格规范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内部机制看,重点是解决核心社员(领办人)和普通社员的利益关系问题。从外部环境看,重点是落实配套政策问题。三是注意发挥供销社、农技协在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作用。四是处理好基层政府、村委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不要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五是不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经济发展中唯一的经济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是一种有生命力的组织形式,其发展不具有排他性,农民采取何种组织形式发展经济,要尊重其意愿,允许选择,不要以合作社形式排斥其他形式,对其他组织形式,只要对农民有利,也要支持发展。

    (作者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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