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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制度问题


    六、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

    面对自然与市场双重风险,合作社在与其他市场主体的竞争中天然地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扶持。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导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央的政策要求,目前已出台的扶持政策主要有:

    一是财政扶持政策。近年来,中央财政连续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了1188个示范社,地方财政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给予了资金扶持。

    二是税收扶持政策。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惠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合作社向本社社员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额度(原来是10%);合作社与本社社员签订农产品和农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合作社对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是金融扶持政策。2009年,中国银监会、农业部出台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规定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建立农业贷款绿色通道,提供信贷优惠和服务便利,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满足合作社小额贷款需求;对资金需求量大的合作社,运用政府风险金担保、农业龙头企业担保等方式给予支持;对于因自然灾害导致贷款拖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商业原则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并根据需要适当追加贷款投入,帮助合作社恢复生产。

    四是项目扶持政策。2010年,农业部会同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出台了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规定对已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的,要继续给予支持;尚未明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的,应尽快纳入并明确申报条件;今后新增的涉农项目,只要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都应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

    七、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遇到的主要问题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总体上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中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第一,一些专业合作社发展不够规范。近年来,随着合作社数量的快速增长,合作社的发展质量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一些地方合作社的产权和分配关系不清晰,社企合一或村社合一模式的“合作社”为数不少,对社员服务责任不落实,规范化程度不高,一些合作社只具有合作社的外壳,没有体现出合作社人合性、互助性和惠顾者控制的性质。

    第二,一些专业合作社自我发展能力较弱。为扶持合作社发展,政府在税收、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是十分必要的。但一些地方过分强调优惠政策的扶持作用,忽略了对合作社自我发展能力的培养和建设,一些合作社有“等、靠、要”思想。有的合作社也有将扶持合作社发展资金挪作他用的问题。

    第三,发展中遇到的三个新问题需要尽快解决。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目前,一些地方开展了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试点,以专业合作社为平台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土地流转中,存在不尊重农民意愿,搞强迫命令,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甚至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需要高度重视,切实纠正。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信用合作。合作社的资金支持,是影响合作社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外部资金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在合作社内部进行资金合作,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思路。国外成功的合作社,如美国、法国、日本、西班牙等,凡合作社做大做强的,都有系统内的信用合作支持。具有世界影响的西班牙蒙德拉贡集团,是上世纪中期劳动联合型合作社的典型,它成功的一个支撑点,就是建立了自己的资金支持系统。因此,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合作试点,是自身发展需要,试点限于社员内部,不要吸收非社员储蓄,不断积累经验,稳妥发展。三是社联社或联合会的登记。目前,一些地方出现了合作社联合组织,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纵向的,由同行业合作社组建联合社,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另一种是横向的,同一区域内的各类合作社组建而成的联合会,不直接从事营利性活动,主要为成员提供信息交流、教育培训、行业自律等服务。这两种联合组织在实践中都有需求,下一步怎么规范,是个新问题,要及时研究,不可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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