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环保部将明确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确定标准、纳税人适用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的具体认定标准等。
费改税“变脸”
设置两档减税不涉及排污权
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和范围与排污费的征收对象和范围均为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据税务机关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环保税和排污费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九个方面:
一是征收范围收紧。排污费中的噪声包含建筑业噪声和工业噪声,环保税中的噪声仅指工业噪声;挥发性有机物(VOCs)未列入环保税征收范围。
二是征管模式改变。由环保局核实下单纳税人缴费,变为纳税人自行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税,纳税人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是征收时限发生变化。排污费缴纳,排污者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四是征收优惠政策增加。排污费减征政策只有一档,根据《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2008号),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环保税设置了两档减税政策: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低于50%的,减按50%征税。两档减税政策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企业改进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
五是征管部门调整。费改税前,除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征收外,其他排污费由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征收。费改税后,环保税由属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六是税额幅度调整更严。费改税前,2014年9月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到2015年6月底前,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金属砷类)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地方可不低于下限自行调整排污费标准。《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要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
七是约束力更强。费改税前,未如实如期缴纳排污费,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五章罚则处理。费改税后,未如实如期缴纳环保税,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环境保护税法》等依法依规处理。
八是排污费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环保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近日,部分省级政府明确了环保税分配比例,促进省市县政府积极承担污染治理责任。贵州按省、市、县20∶20∶60比例分享;云南全部为州市、财政省直管县财政收入;福建按省与市、县(区)20%∶80%比例分享;山东按省与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30%∶70%比例分享;江西按省与市县20%∶80%分享。
九是环保税不涉及排污权使用费,不影响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201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明确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排污权使用费是排污单位实施排污权交易之前,为获得排污权缴纳的费用,体现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与对企业排污征税性质不同。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2/2018-01-23/3361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