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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种子法》能否扫清行业障碍


我们看到,新《种子法》虽然与业内期待的从“品种审定制度”过渡到“品种登记制度”还有一段距离,不过部分品种施行登记制度,还是迈出了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一步。

从全球范围来看,中国种业市场还属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种子企业虽然数量不少,但大多没有完成原始资本积累,规模普遍偏小。“育繁推一体化”前10强企业占国内种子贸易额的13%;而世界前10强企业占世界种子贸易额的35%,美国前20强企业占其国内贸易额的70%。销售额前50强的企业每年的研发投入约10多亿元,占销售额的4%左右;而跨国集团每年的研发投入占销售额的8%~15%,有的甚至高达20%,美国孟山都资产近180亿美元,每年的研发投入在10亿美元以上。

据悉,中国的种子品种审定制度始于上世纪60年代,源自前苏联。截至目前,中国共审定农作物品种2.1万多个。那么,如此众多的审定品种真正发挥作用的有多少呢?老百姓需要的不是“一亩一吨粮”,而是好种、好管、好吃、好卖、省心、省钱的品种。把品种变成现实生产力和社会经济效益的是市场,不是审定证书。利有多大,市场说了算,老百姓说了算。对于品种的监管,可以是审定、鉴定,也可以是登记、推荐。

比较可见,中国种企还远没有达到与国际巨头同台竞技的实力,扶持、保护民族种业是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而让企业参与竞争,在摔打中长大也是必须经历的过程。但保护不意味着护短,把我们的种子产品标准订得高一点,让我们的法规汲取更多农业发达国家的经验,应该对种业成长更有利。

正如法律界专家所言,中国法制体系最主要的问题不是缺少法律,而是很多法律明显不适合政治和经济形势发展的进程。及时修法,以适应当前的形势无可厚非,如果频繁修订,则法律的前瞻性值得怀疑。对于新《种子法》也同样,大家期待新法规能够在一段时期内成为引领中国种业向更成熟、可持续、现代化等方向发展的引擎,化解产能过剩危机,通过市场机制培育更具国际竞争实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顺利走过“十三五”;而不希望看到新法规实施时间不长就不得不修正,成为种业发展的桎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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