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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种子法》能否扫清行业障碍


争议点品种审定制仍被保留

现行《种子法》从2000年实施至今十余年,中国种业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交汇中前行,我们看到中国种业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比如,国内种子市场销售额780多亿元,约占全球份额的21%,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种子市场;市场集中度逐步提升,销售额过亿元企业100多家;“育繁推一体化”企业70多家(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种业前50强企业的经营额由2001年的30亿元提高到2014年的240亿元,市场占有率由10%提高到33%。

不过,表面欣欣向荣的背后隐藏着再前进的危机:科研院所参与商业育种过度,企业商业化育种能力不足;科技创新能力和实力不足,大部分种企没有自主研发能力,相当多公司还在依靠代繁和贴牌生产;急功近利,从生产企业到经销层面都在追逐市场热点;植物知识产权保护不受重视;人才、资源缺乏等。

据悉,新《种子法》在修订中针对种质资源保护、种业科技创新制度、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品种审定和登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和质量监管、种业安全审查评估、转基因品种监管、种子执法制度、种业发展扶持保护制度及法律责任等十个方面,对种业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不过,业内一直争论的品种审定制度在新《种子法》中被保留。

业内主张废除一方认为,品种审定标准落后,阻碍创新,应当废除;支持者则强调品种审定在种子进入市场前的“把关”功能;也有温和观点认为,虽然现行品种审定制度存在不少弊端,但仍是“把关者”,在保留的同时,应当进行改良。

农业部官网公布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959号建议答复摘要》中,承认品种审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违规操作、试验不科学等问题。农业部在该答复摘要中表示,从国外经验和发展趋势看,品种登记是方向。但目前中国种业仍处于初级阶段,企业多小散弱,竞争力不强;大部分科研单位不具备品种试验能力;农民整体科技水平不高,对品种的认知能力不强;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健全,品种申请者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不强。因此,现阶段应保留品种审定制度,但将加大改革力度,对品种审定制

度进行全面改革,为逐步过渡到品种登记制度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在《种子法》通过审议的第三天,11月6日,农业部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通知》,着手从品种试验开始,对品种审定制度进行完善。

完善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目标任务包括:建立以种性安全为重点的多元化品种评价体系、拓宽品种审定试验渠道、公开试验过程、优化试验设计、强化试验过程管理、加强试验条件能力建设、加强品种真实性监管、严厉打击“跑点”行为等。

遗憾点前瞻性不够

新修订的《种子法》体现了扬弃的辩证法。一方面,维持了法律的延续性,保持了国家和省两级农作物审定体制和对主要农作物的审定制度;另一方面,体现了改革精神,建立了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把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定作为评价品种的标准。而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定这个评价标准,是农业发达国家品种登记制度的基础,从这方面来说,新法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经过10多年时间,种业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品种审定老办法已远远跟不上种业的市场化步伐。比如审定标准对于增产有严格限定,每年有大批品种审定,却没有几个经得起市场考验;以玉米品种为例,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品种的耐密性、抗性、商品性、适宜机械作业等特性,我们始终“以产量为纲”;通过审定成了品种的“免责”盾牌,即便在生产上有问题也可逃避;欧美国家过去品种的生命周期5~7年,现在只有2~3年,我们仅品种审定就要4年时间,束缚了发展的脚步。

农业部制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伴随《种子法》而诞生,2001年2月26日发布,历经2007年11月8日、2014年2月1日两次修订。明年新《种子法》实施,也意味着《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要进行修订。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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