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北京农业嘉年华展示的草莓自主创新品种。 (本报记者索荣摄)
□本报记者索荣
用五年规划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是中国特有的战略模式。明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也是刚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新《种子法》的实施之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预,就是以战略眼光审视大势和大局,从而未雨绸缪,赢得发展的主动权。记者发现,新《种子法》在推进种业改革等方面呈现亮点,但在品种监管制度等方面前瞻性不足。
亮点一 推进种业改革
主要体现在:一是改革完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二是对生产经营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大企业,对他们搞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设立“绿色通道”。同时,将这些“育繁推一体化”的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下放到省一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三是完善了省级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引种规定,由原来要经过引种所在的省区市农业、林业部门同意,这次改成备案。四是取消了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员的资格许可。这些举措对激发市场活力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亮点二简政放权
修订体现了简政放权,对激发市场活力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简政放权的是改革完善品种审定制度。具体是“三减三取消一下放”:“三减”,减少了审定作物数量,由28种减到5种,取消了农业部及各省对主要农作物的确定权,对不再实行品种审定的农作物绝大多数纳入了品种登记管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减少了品种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将种子生产和经营两项许可合并;简化引种程序,将同意改为备案。“三取消”,取消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对资金的要求,取消先证后照的规定,取消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一下放”,将“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由农业部下放到省级。
亮点三保护农民利益
新《种子法》强调对农民利益的保护。一是完善了执法机制,对种子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过联合执法,加强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依法打击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二是为了便利农民解决有关种子质量纠纷,完善了种子索赔的规定。明确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或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既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的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三是加大对坑农、害农这种违法行为处罚的数额和幅度。对构成犯罪的,刑法规定要判刑,对判处有期徒刑的企业法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规定了行业禁入。
亮点四确定种业为核心产业
新《种子法》修改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加了一章,即政策的支持,就是把国务院确定的种业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核心产业的定位,在政策上、法律上作出保障。具体政策是第12条,增加了“国家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保障种业科技成果转化,维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明确科研分工,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鼓励科技人员依法取得研发收益;鼓励企业利用公益性创新成果自主培育新品种;支持科研单位人员向企业流动;商业化育种主要由企业承担,为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开辟品种审定“绿色通道”。
亮点五新品种受法律保护
提升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地位。增设新品种保护一章,将原《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内容上升为法律。对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授权原则、品种命名、保护范围及例外、强制许可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加大了基层农业主管部门对侵权假冒的执法力度,大幅提高了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民事赔偿标准和行政处罚力度,赔偿额由原来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1倍提到3倍;对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难以确定的,最高赔偿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同时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罚款金额由货值的1~5倍提升到5~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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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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