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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韩国农协看中国三农


    为了解韩国农协建立、成长和发展的、过程及经验教训,探索我国三农事业的改革与创新提供参考与借鉴,2012年3月5日至3月11日,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组织杨团、陈庆芸、孙炳耀、石远成及翻译申五星一行五人出访韩国。

  此次考察是中国大陆派出的第一个专程访问韩国农协的代表团。因行前与申五星先生有充分沟通,他在韩国农协工作了21年,能够感受到我们这次考察的目的、意义非同寻常,于是主动要求自费同行以帮助我们,尽可能充分地理解韩国农协。在申先生的无私帮助下,我们的访问圆满成功。

  此行的对口接待单位是韩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海外协力部。他们按照我们的要求,在短短一周内安排我们访问了韩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的4个部门,就农协发展50年的历史、现状和成长战略、农协金融等专题聆听介绍并与之讨论;考察了韩国农协大学即爱农村指导员研修院,了解农协的教育支持事业;参观了韩国最大的农产品(5.45,0.04,0.74%)批发市场――可乐洞,以及将批发、零售整合为一体,24小时连续运行的韩国农协最大的良才综合流通中心;专程拜访了一个都市农协――龙仁农协,一个乡村农协――全谷农协,参观考察了他们下辖的信用部和银行、农产品超市、大米加工厂和泡菜生产厂;还访问了农协的经济研究所,请韩国著名学者就日、韩、台三地农协的异同进行比较分析并为我们答疑。

  一、韩国农协概况

  韩国行政区划为道(省)、市郡(县)、邑面(乡镇)、里洞(行政村),韩国农协是自上而下建立的组织。1948 年韩国建国后,1949 年开始进行土地改革,由于韩国属小农国家,农民人均耕地面积很少,建立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成为韩国农业发展的重要政策。

  (一)韩国农协是依据专门法律特别设立的法定机构。

  法定机构是根据特定法律设立,依法实现自治化管理的独立公法实体。它在政府权力之外行使社会公共权力,最大特点是将公共性、自治性和效率性比较理想地结合起来,建立了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韩国农协是由韩国国家依据农协法这一特别法于1961年设立的公法社团,至今已经50周年。目前的组织结构分上下两层,上层为农协中央会,下层为设在乡镇的基层农协,并整体采用“一元化的综合农协体制经营”。农协开展的业务为三个大类:一是教育及文化:以推进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的研发、实践、经营,并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使其享受更加富裕的生活及文化福利。二是农产品流通事业。三是金融事业,筹集资金,提供全面的农业金融服务。

  韩国农协建立的目的,是“通过提高农业生产力和通过农业人的独立的合作组织,提高农业人的经济社会地位,确保国家经济的均衡发展”。而且,在农协法“之外的其他组织不得使用地域组合、专业组合,以及国家农协中央会之类的名称。”

  依据农协法,韩国农协受国家委托,可以在政府权力之外行使公共权力,可以超越金融、保险等部门法的规定,从事所有依法履行的涉农业务――金融、保险、粮食售卖、运输、仓储、物流、超市、海外贸易等等,且农协中央会的农业税和附加金自1961年起就依农协法而免税。

  作为公法机构,韩国农协自然成为承载政府各项涉农政策的平台。政府的农业财政资金、农产品价格安定基金,统统通过农协组织下达。政府还长期给予农协以特殊优惠利率的政策贷款, 1961到1991年30年间,政府还给予农协化肥营销的独家垄断代理执行权,以帮助农协的金融和经济事业成长。

  当政府资金不足时,就以国家做信用担保的方式协助农协向国外借贷。20世纪80年代,运用向日本、德国、加拿大等国家借贷的低息资本,政府帮助农协投资了遍布全国的农产品流通设施,拓展了农产品批发市场。90年代后,政府设立农村特别税和农村发展基金,才直接支持了流通设施的设立。农协的大型超市一般由国库支持50%,地方政府支持20%,中央会支持余下的部分。

  从农协干部的属性方面也可以证明韩国农协公法机构的性质。韩国农协的干部虽然不属于公务员体系,但是必须遵循公务员的道德标准。韩国法律对于公务员的要求很高,惩戒严厉,如果犯罪,依据特定经济处罚法律,公务员比非公务员的判刑年限要多出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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