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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韩国农协看中国三农

零零社区网友  2012-09-06  互联网

    为了解韩国农协建立、成长和发展的、过程及经验教训,探索我国三农事业的改革与创新提供参考与借鉴,2012年3月5日至3月11日,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组织杨团、陈庆芸、孙炳耀、石远成及翻译申五星一行五人出访韩国。

  此次考察是中国大陆派出的第一个专程访问韩国农协的代表团。因行前与申五星先生有充分沟通,他在韩国农协工作了21年,能够感受到我们这次考察的目的、意义非同寻常,于是主动要求自费同行以帮助我们,尽可能充分地理解韩国农协。在申先生的无私帮助下,我们的访问圆满成功。

  此行的对口接待单位是韩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海外协力部。他们按照我们的要求,在短短一周内安排我们访问了韩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的4个部门,就农协发展50年的历史、现状和成长战略、农协金融等专题聆听介绍并与之讨论;考察了韩国农协大学即爱农村指导员研修院,了解农协的教育支持事业;参观了韩国最大的农产品(5.45,0.04,0.74%)批发市场――可乐洞,以及将批发、零售整合为一体,24小时连续运行的韩国农协最大的良才综合流通中心;专程拜访了一个都市农协――龙仁农协,一个乡村农协――全谷农协,参观考察了他们下辖的信用部和银行、农产品超市、大米加工厂和泡菜生产厂;还访问了农协的经济研究所,请韩国著名学者就日、韩、台三地农协的异同进行比较分析并为我们答疑。

  一、韩国农协概况

  韩国行政区划为道(省)、市郡(县)、邑面(乡镇)、里洞(行政村),韩国农协是自上而下建立的组织。1948 年韩国建国后,1949 年开始进行土地改革,由于韩国属小农国家,农民人均耕地面积很少,建立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成为韩国农业发展的重要政策。

  (一)韩国农协是依据专门法律特别设立的法定机构。

  法定机构是根据特定法律设立,依法实现自治化管理的独立公法实体。它在政府权力之外行使社会公共权力,最大特点是将公共性、自治性和效率性比较理想地结合起来,建立了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韩国农协是由韩国国家依据农协法这一特别法于1961年设立的公法社团,至今已经50周年。目前的组织结构分上下两层,上层为农协中央会,下层为设在乡镇的基层农协,并整体采用“一元化的综合农协体制经营”。农协开展的业务为三个大类:一是教育及文化:以推进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的研发、实践、经营,并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使其享受更加富裕的生活及文化福利。二是农产品流通事业。三是金融事业,筹集资金,提供全面的农业金融服务。

  韩国农协建立的目的,是“通过提高农业生产力和通过农业人的独立的合作组织,提高农业人的经济社会地位,确保国家经济的均衡发展”。而且,在农协法“之外的其他组织不得使用地域组合、专业组合,以及国家农协中央会之类的名称。”

  依据农协法,韩国农协受国家委托,可以在政府权力之外行使公共权力,可以超越金融、保险等部门法的规定,从事所有依法履行的涉农业务――金融、保险、粮食售卖、运输、仓储、物流、超市、海外贸易等等,且农协中央会的农业税和附加金自1961年起就依农协法而免税。

  作为公法机构,韩国农协自然成为承载政府各项涉农政策的平台。政府的农业财政资金、农产品价格安定基金,统统通过农协组织下达。政府还长期给予农协以特殊优惠利率的政策贷款, 1961到1991年30年间,政府还给予农协化肥营销的独家垄断代理执行权,以帮助农协的金融和经济事业成长。

  当政府资金不足时,就以国家做信用担保的方式协助农协向国外借贷。20世纪80年代,运用向日本、德国、加拿大等国家借贷的低息资本,政府帮助农协投资了遍布全国的农产品流通设施,拓展了农产品批发市场。90年代后,政府设立农村特别税和农村发展基金,才直接支持了流通设施的设立。农协的大型超市一般由国库支持50%,地方政府支持20%,中央会支持余下的部分。

  从农协干部的属性方面也可以证明韩国农协公法机构的性质。韩国农协的干部虽然不属于公务员体系,但是必须遵循公务员的道德标准。韩国法律对于公务员的要求很高,惩戒严厉,如果犯罪,依据特定经济处罚法律,公务员比非公务员的判刑年限要多出两倍。

  韩国农协上一任中央会的会长因受贿3亿元韩币,合人民币150万元,比照公务员的处罚条款判有期徒刑10年,如果不是公务员,刑期为3年。

  (二)作为公法社团,韩国农协是韩国最大的农民合作组织。

  1957年,韩国独立后正式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以下简称《农协法》)根据这部法律,韩国第一个全国性的农协组织即全国农协中央会(NFAC, National Federation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于1958年正式成立。但是当时的农协只能从事农产品销售,肥料、农药的购买事业,不能做金融,无足够的资本举办各种经济事业。1961年,朴正熙政府颁布新的《农协法》,将农业银行(2.43,0.01,0.41%)这个以日据时代的金融组合为基础设立并重组的国家银行,并入了农协中央会,成为韩国农协的信贷部门。至此,形成了依法设有金融事业、经济和教育支持三项事业,延续至今的韩国农协。这也是韩国农协在正式出版物中,将成立年份设为1961的原因。

  截止2010年年底,韩国农协有1171个基层组合,代表了2447765个农民组合员,几乎覆盖了全体农民。2009年,韩国农民占总人口的6.4%,农民户均人口为2.61人,农民人均收入是城市居民人均收入的66%,2010年,60岁以上的农民占到45%,农村的人均土地为1.4公顷。农民的收入主要来自农业,包括大米、畜牧业、蔬菜和水果。

  韩国农协系统的工作网络遍布全国,大小机构共有5663个。其中,中央会在市、郡(县)设立了160个办事处,办事处下设的一级和次级网点分别为691个和298个;基层会员组合1171个,下设网点共3237个。

  这么庞大的事业自然需要很多专职工作人员。根据修订的农协法,农协理事会设受薪的常务理事,相当于台湾农会的总干事,专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常务理事再聘用工作人员形成业务团队。可见,农协为国家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不算基层农协,仅中央会系统的雇员总数就有67877人,其中约5万雇员从事农协金融公司在全国的业务,1万多人从事农协中央会举办的各项经济事业,中央会系统的行政办公人员约有500人。

  尽管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韩国农民人数锐减,农协组合员也随之减少,不过,利用农协信用事业申请加入的准组合员即市民逐年扩大,到2010年末,已经高达1448万人,是农民组合员的6倍。可见,只要农协的事业与社区居民利益相连,就可以长盛不衰。

  (三)韩国农协还是自负盈亏的社会企业集团,拥有巨额公共资产,可以自主进行金融、经济和和教育支持事业。

  韩国农协中央会依法以设立公司的方式运行金融和经济事业,共设立了21家子公司。其中4家金融子公司;4家农产品流通中心负责收购、储藏、保管、运输、配送、加工和向消费者提供安全新鲜的农产品;4家农业生产材料的公司进行包装材料、肥料、农药等的生产制造;3家专营饲料畜产品和人参加工制作;还有支持农畜产品出口开拓海外市场的贸易公司、专营运输和配送的物流公司;从事传媒营销、设施、租车和劳务派遣业务的开发公司;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系统,以及农协资产管理公司和农协经济研究所。

  至2010年底,韩国农协的总资产为286.97万亿韩元,税后利润为7047.27亿韩元。

  在教育支持事业上,自1965年起,韩国农协开展了新农民运动,后在配合政府自1971年开展的“新村运动”中做出过重大贡献。自2003年起,在快速城市化的新环境下,韩国农协提出了城乡相生、身土不二的理念,开展旨在倡导全民维护和珍惜农村、建设更有活力的农村的“爱农村”运动。政府、企业和公民都参与了这个运动,农协中央会设立“一社一村”社会贡献企业认证,颁发城乡交流爱农村大奖,建立爱农村领导者进修院,培训面很广,不仅有公务员和银行职员、乡村领导者、还有城市妇女、多文化家庭的成员等等,设置了爱食品爱农村指导员、农渔村体验指导师、和乡村导游等多种新的职业。

  (四)韩国农协为提升竞争力,适应时代发展,不断进行组织改革与创新。

  根据1961年《农协法》建立的韩国农协,最初的组织结构为三层:中央会-市、郡(县)组合-里、洞(镇、村)。下层组织由中央会自上而下逐步创建,任命各级第一负责人。早期的韩国农协有2万多个基层组合,每个组合的成员平均105户,作用主要是受政府委托供应化肥,自1969年起重组基层组合,将互助信用制度和生活用品连锁供应体系自上而下引入基层,将基层组合建设成为综合农协。

  1981年韩国农协进行组织结构改造,撤消市、郡(县)组合的法人资格,改组为中央会下派的办事机构。原来的三级管理改为二级,扁平化的组织结构使效率提高,成本降低。

  1989年,根据新修订的《农协法》,韩国农协要员从任命制改成直选制。农户直接选举基层组合的农民组合长和理事会成员,再由农民组合长选举代表,组成中央会的农民组合长代表会议,直选中央会的会长。至此,各届农协中央会的会长均出身自由基层选举上来的农民。农协真正成为农民的协同合作组织。

  2002年,将农协、蓄协、人参协中央会合并为农协中央会,形成了目前韩国农协的组织管理架构。

  2012年3月2日,即我们到达首尔的三天之前,韩国农协趁成立50周年之际做出了新的战略调整:将农协银行从中央会完全分离出去,设为独立的商业银行,中央会保留合作金融部分。至此,中央会更加重视农协的经济事业和教育、支持事业,试图更好地为农协组合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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