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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合作社优惠税收政策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合作社向本社社员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额度(以往为10%);合作社与本社社员签订农产品和农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合作社对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2011年12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以加强产销对接为重点,在培育市场主体、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等方面,均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扶持的主体。

2010年至2011年,农业部印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2011年10月26日,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了全国首批666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从地区分布看,东、中、西部地区示范社分别占总数的50.5%、31%和18.5%;从产业分布看,种植业占57.2%,畜牧业占24.3%,渔业、林业及其他产业示范社占18.5%。

《农资导报》:对于合作社今后的发展,您有什么看法?

陈建华:当前合作社也在积极探索发展。目前有以下几个新形势:联合社发展将有新突破,产销对接有大行动,土地流转有新模式。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对联合社作出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联合社缺少法律依据,难以获得登记许可。而许多合作社登记时规模小,无论是自身发展还是发挥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带动作用都受到制约。2011年,一些省市以产业为依托、市场为导向,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从政策层面取得突破。据2011年12月农业部新闻发布会发布,目前已有湖北、河北、江苏、浙江、江西、海南等8个省成立了省级联合会。据不完全统计,省市县各级联合社已有115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对于提升其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产品销售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重点难题之一,也是实现标准化生产需要解决的问题。近年来农业部、商务部、中行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组织了一系列农超对接、产销对接活动,各地还通过“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餐对接”、“农批对接”、“农社对接”、开设合作社直销点等形式,促进农产品流通。以2011年12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为标志,形成了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产品流通的舆论环境。

有的农民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充分发挥合作社在土地流转中的载体和平台作用,创造性地成立了土地托管合作社。如山东省平原县益民土地托管专业合作社,建立了“1135”工作机制,即一社、一站、三种服务模式、五种服务队伍。成立一个土地托管合作社。全镇139个村每个村成立一个村级服务站,为广大社员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三种土地托管模式:全程托管、菜单式托管、农田承租。组建五种专业服务队伍:一是农机服务队,合作社购买或租赁老百姓的机械,为农户提供机耕、机播、机收服务;二是技术服务队,合作社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为农户提供田间管理、农业新品种的引进、推广等技术服务;三是农资服务队,合作社与农资厂商直接联系,统一购进生产资料,降低成本;四是劳务服务队,为农民提供各种劳务服务,以2010年为例,他们通过菜单式服务,为社员浇水2万多亩,喷施农药近5万亩,为农户节约资金10多万元;五是植保服务队,合作社购买或租赁植保机械,为广大农户提供统一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实行统防统治。土地托管合作社的出现既是合作社发展的新情况,也是土地流转的一种新探索。

2012合作社大事记

★第九届亚太地区合作社部长会议在泰国首都曼谷开幕,亚太地区20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级别官员以及国际合作社联盟、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代表约300人参会,讨论构建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促进亚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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