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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的国际经验


美国韩国新加坡模式

  美国、韩国、新加坡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的共同特征是强制性和全民性。三国均把全体农民纳入全体国民的一般社会保障制度之中。美国于1935年通过了《社会保障法》,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在职职工实行联邦统一的老年保险。195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法修正案”把老年保险扩大到农场主、农场雇员、家庭服务员、自由职业者以及州和地方政府的雇员。韩国政府于1960年开始实行政府行政公务人员养老金制度,直到1999年,韩国国民养老金制度覆盖到了全部劳动者。新加坡的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和全民性特征,其核心是中央公积金制度(简称CPF),它利用一种独具特色的“储蓄金制”,即准保险方式构成新加坡的养老保险模式。
  德国法国波兰模式德国、法国、波兰针对农村人口的特殊情况实行专门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等,主要满足农村老年人、主要劳动力亡故、疾病,孕妇和意外事故等不同人群在保险方面的需求。其共性特征是:投保对象针对从事农业的人口设立,具有法定强制保障性质;根据农业人口不同类型,匹配相应类型的养老保险计划;养老保险资金采取个人缴纳与政府财政补贴相结合来筹集。

  日本加拿大模式

  日本、加拿大采取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统分结合混合制度。既把农民纳入了一般社会保障制度之中,又建立了独立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世行倡导多支柱保障一国经济发展水平、财力水平对该国的养老保障水平有直接影响,但无论经济发展水平高低,都应有一个最低的养老保险制度来保障一国所有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应把农村养老与城市养老相衔接,而不是把二者割裂开来。
  多支柱的农村养老保险模式是世界银行等一些国际机构认可和倡导的保障模式,也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这是因为韩国和新加坡式的储蓄保险型养老制度模式,制度的实施成本相对较高,现阶段中国农民很难承受。我国有着特殊的农村人口结构,土地尚具备部分养老保障功能,建立土地、家庭及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支柱、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是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的最佳选择。而德国、法国、波兰的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专门模式,也为我国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提供了可借鉴的解决思路。
  从上述国际上的三种农村养老保险模式看,无论实行哪种模式,各国政府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法国、日本等国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供给中,国家支持的部分都占到养老保障资金的一半以上。这进一步明确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生产和提供的基础性公共产品的理论定位。在我国,政府除了直接出资参与公共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外,还应该健全完备的法律框架、制度规则及监督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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