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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问题研究


  3.2规范“两委”关系,保障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

  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关系是否融洽,直接影响了村民自治制度是否能够有效地运行,正确处理两者关系,是保障村民自治工作得以发展的重要举措:一方面要加强基层的党组织建设,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产生的冲突,更直接的是对于村民自治权力的争夺。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党对国家政治生活拥有领导权,同时党代表了最广大的人民利益,村党支部应该宣传落实党的政策,支持保障村民自治制度的运行,同时村委会要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村民自治制度才能进一步发展,“两委”应该避免一切不必要的权力竞争。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双发职能,避免“两委”的冲突,应进一步明确两者的职能范围,从制度的层面规范村党支部与村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使两者发挥各自不同的功能,形成合力服务村民自治制度的运行。

  3.3推进乡镇体制改革,优化村民自治外部环境

  村民自治是否能够有效运行,另一个关键点在于乡镇对于村民自治的干预程度,乡镇的干预也是村民自治难以进一步发展的制约性障碍。为保证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使其拥有一个良好的实施环境,一方面乡政府应进一步加强改革,坚持贯彻“小政府,大社会”理念,将更多的工作精力集中于社会事务、公共性事务,更多地放到村村关系的协调以及对于村民自治大的方针政策方面的指导,对于村民比较注重的经济活动,交由村民自我处理,真正体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对于村委会委员的选举,避免直接委派或者指派,尊重村民的选举权力,乡镇府应起到监督选举作用,并对选举出的委员进行监督与考核,保障村民自治的运行。另一方面是对乡镇干部的监督约束。应加强乡镇干部的任用机制,使乡镇干部接受村民群众的监督,同时加强乡镇府的政府公开,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强化村民监督的力度。

  3.4加强民主监督,保障村民自治的顺利实施

  民主监督作为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是村民自治制度能否顺利实施的基本保障,因此要进一步加强民主监督:首先,限制村委会的权力,村民自治的过程中,过大的权力容易引发过大的欲望,同时村委会权力过强则会相对削弱村民的权力,力量对比的悬殊,难以保障民主监督的有效性。因此要加强对村委会委员的约束,同时进一步明确村民的表决罢免权力。其次是提高村委会政务透明度。村委会委员对于村内情况以及上级信息了解透彻,而村民则相对信息闭塞,村民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不利于民主监督,因此,村委会应该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全方位地接受村民的监督。第三,加强村民的民主法治意识,由于村民在受教育程度上普遍偏低,加之受教育村民的人口流动,留守村民很少有民主监督意识,应加强对于村民的法治宣传教育,鼓励引导村民运用正确的方法对村委会进行监督,避免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最后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拓宽群众监督渠道,是保障村民监督有效进行的基础,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出村民自治中民主监督的有效方法,如设立村级民主公开监督箱,定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乡、镇的工作情况和打算直接向村民代表通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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