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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问题研究


  村民自治之后,出现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就是“两委”冲突,即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冲突。从根本上来说,“两委”冲突实际是权力与利益的冲突,是国家的行政权力、党的政治领导权力与村民自治权之间的权力冲突,是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对村民自治掌控权的冲突。国家行政权、党的政治领导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在实践过程表现为作为我党最基层的村党支部所要维护和实现的是国家的利益,而作为村民自选组成的村委会则维护的是村民自身利益。“两委”冲突在实践中更多的表现为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对于村民自治权利掌控权的争夺,或者说是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对权利的争夺,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党支部书记应为村一把手,而根据法制精神,村委会主任为村一把手,必然出现两者权利的争夺,进而表现出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两委”冲突。

  2.3乡政府与村委会关系难以协调

  自村民制度实施以来,乡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原来的上下级直接管理与被管理变为乡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不再是单一的上下级管理模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各种违背《村委会组织法》的现象任然存在,制约了乡镇府与村委会关系的协调发展,主要表现为:一是乡政府对村委会的直接控制,乡政府通过控制村民的选举,以乡政府利益为出发点,选用或者指派人员担任村委会主任,达到对村委会的直接控制;二是对村委会的间接控制,乡镇府通过对村党支部的控制,达到对村委会的控制,作为共产党最基层的村党支部必须接受乡镇党委的领导,同时,中国共产党拥有核心领导地位,乡镇党委通过对村党支部的控制,可以达到对村民自治的间接控制。三是村委会过渡自治企图摆脱县政府的管理,部分地区部分村落的过渡自治化会使得村委会不愿意接受乡政府工作的指导,认为村民自治就是大事小事都由村民自己做主,不由乡政府插手,力图摆脱政府控制。

  2.4监督制度的不完善

  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障性环节,它以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和民主评议村干部等为主要形式,监督和约束村干部的行为和村委会的工作。而村民自治过程中民主监督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村委会成员权力过大,在实践过程中,村委会委员常以“村官”自居,拥有一定的权利,并采取某些手段不断扩大权力,导致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力量悬殊,监督作用不明显。二是村务信息透明程度低。部分地区村委会成员为了手中权力或者某些目的,对于自己掌握的村务信息不予公开,或者害怕某些不好问题的暴露不愿公开村务信息,导致普通村民难以了解准确信息,导致监督缺乏有效性。三是村民受教育程度低,缺乏民主意识。由于农村村民普遍受教育程度低,加之受过教育的人都外出工作,村民普遍缺乏民主监督意识。四是民主监督的配套制度尚未健全。从现状上看,民主监督渠道主要是对村委会成员进行直接的批评、建议和全民公决。而村委会成员往往又是民主监督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这样民主监督的效果过于依赖村委会成员自身的素质。

  3对村民自治发展的对策建议

  在社会主义村的建设中,只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才能为村民自治的不断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制度,只有所有工作程序都规范化、制度化之后,才能体现出真正的民主,如何在村建设的大的环境下,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3.1完善法律体系,保障村民自治的规范性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方针,完善的法律体系,也是村民自治制度得以发展的保障,一方面要制定并完善《村委会委员选举办法》,不断规范选举程序。在国家层面,在充分考虑地区差异的情况下,总结借鉴全国范围内的成功经验,制定统一的村民委员的选举办法,并确保选举程序的科学性,从根本上保证村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对于村民委员选举的实际操作中,对各个环节必须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对于选举委员会中立性的保证,必须制定严格规范的回避制度,对于参加选举的村民委员,其本身以及与其有亲属关系的成员一律不能成为选举委员会中的一员。另一方面是通过法律,进一步明确乡村关系,制定《乡村关系发》。制定统一的乡村关系法,为乡镇与村的工作关系提出更为明确的要求,以防止乡政府的过渡干预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过渡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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