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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问题研究


 

  建设社会主义村,是中共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胡锦涛同志曾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村要抓好六项主要工作,其中之一就是要: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开展普法教育,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村民自治经过30多年的实践与发展,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同时,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村民自治在现实操作中也存在着很多不利于发展的因素,如果不处理好这些问题,将严重制约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甚至损害农民利益和国家利益。因此,研究村民自治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我国村民自治的基本情况

  1.1组织形式

  我国村民自治组织形式主要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等形式。村民会议是实现村民自治的根本方式,由村内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村委会在村民会议上做工作报告,尤其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件,村委会必须通过村民会议,同时,村民会议对于村委会成员有撤换的权利。村民代表会议指人数较多的村按照特定的标准比例,推选村民代表组织召开会议,讨论村内事务。村民委员会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而建立的权利执行机构,主要负责自治事务以及协助乡政府进行行政性事务管理。村民小组作为村民自治的最低级机构,由村委会按照村民居住分布情况设立,在村民自治过程中起着最为直接的作用。

  1.2运行方式

  村民自治的运行方式主要是指村民自治机构的产生以及其操作模式,主要包含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以及民主监督。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过程的重要内容,也是村民自治的前提以及基础,即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指派或者委任,必须经过民主选举才能产生。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核心环节,村内一切关系到村民利益的决策决定,必须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能实施。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集中体现,村民会议可以根据风俗习惯制定本村的行为规范、自治章程等,来约束村民行为。民主监督,村民自治的监督应直接来自村民本身,主要通过村务公开、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实现。

  1.3基本原则

  村民自治发展30多年来,学界不乏对此问题的研究论述,对于村民自治的原则更有多种归纳,通过对已有文献的总结,笔者认为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应包括:群众性原则、民主原则、法律原则。首先村民自治的初衷是由农民群众实现自我管理,农民群众应该作为村民自治的主体,因此群众性原则应作为村民自治的首要性原则。其次,村民自治的运行方式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以及民主监督,充分体现了村民自治的民主性原则。法律原则,即村民自治必须以遵纪守法为前提,所有行为不得与国家相关法律精神所违背。

  2村民自治存在的主要问题

  村民自治自实施以来,经过30年的发展,取得了显着的成效,出现了一些创新举措,推动了基层的民主建设,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在现实条件下,任有部分地区存在着一些问题,并且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值得对村民自治制度进一步深入研究。村民自治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主要暴露了以下几个问题:

  2.1选举制度的不完善

  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制度得以实施的前提基础,是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民主观念淡薄的农村,做到真正的民主选举困难度较高,在实践中不完善的选举制度主要表现为:一是乡镇党委、村支部等行政管理机构控制选举,在“官本位”等传统观念下,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容易受到乡镇党委或者村支部的干扰甚至控制,出现选派、委任等情况。二是选举程序缺乏规范性,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会出现大量进城务工人员,他们同样属于选民范畴,因此出现委托投票问题,大量的流动人员,可能导致部分选民投票远远超过其可代投票数,部分地区甚至出现选票不由村民填写的现象。同时由于农村分布稀疏,居住分散,投票时部分地区所采用的流动票箱使得选举缺乏有效监督。

  2.2“两委”冲突问题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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