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监管流转土地的使用和村干部行为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遵循“三不”原则: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由于有3个“不得”,因此农地流转后其用途必须用于农业。此外,依据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责任田承包方未经发包方(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将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的,转让合同无效。在这里,乡镇人民政府对农地流转起着重要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同时,乡镇政府还应当加强对村两委成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以提高其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意识,做到在农地流转中自身不违法,并同时能指导和监督农民的土地流转行为。
3村委会在农地流转中的责任
我国《宪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则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由此,村委会这一村民自治组织获得了法定的村级集体土地的管理权,在村民土地流转中也应负有相应的责任。
3.1尊重和发展土地流转中农民的权益村委会在行政、经济及社会方面的职责中,经济职责是其基本职责,理由有3:一是只要继续实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村级组织就应当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就必须搞好对集体土地的经营;二是从农业生产发展的趋势看,组织合作化生产、专业化生产是村委会的重要职责;三是发展村集体经济的需要,没有集体经济的发展,消灭城乡差别,消除两级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只能是一句空话。而村委会的经济职责主要有:发包土地;制定土地经营方案,并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组织水利设施建设,搞好农田灌溉;组织农业的专业化生产,提升农业生产技术整体水平;围绕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结合当地资源特色发展其他工商项目,开拓新兴领域等。因此,村委会应承担起在土地流转方面的基本经济职责,即尊重和发展土地流转中农民的权益。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由于我国土地承包权具有产权结构的使用权、收入享受权和自由转让3个重要的权能,因而尊重和发展土地流转中农民的权益,就是要保护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包括承包土地直接经营收益权,也包括流转土地的收益权,即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等。作为发包方,不管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村委会,都应当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要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
3.2监督与服务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可以使农民以有限的土地资源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但流转的土地除涉及到承包农户的利益外,还涉及到农村集体组织利益和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有必要确立配套的监督机制以确保各种流转利益的平衡。现行法律中土地管理部门和村集体组织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就表明了他们充当着利益监督者的角色。
虽然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由于其非主体身份也能站在中立的立场,促使土地流转中承包农户的个人利益和农民集体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的保护,但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流转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指导流转合同的订立和进行流转备案,这决定了其监督侧重于事前和事中监督。至于事后被流转土地的使用是否严格遵循了流转合同的内容,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可能因为与流转土地的空间距离而无法进行有效的监控。相比于土地管理部门事后监督不力所存在的客观原因,村委会成员却因生活在土地周围而对流转后土地的使用情况了然于胸。由于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村委会的管理职能在一定程度上是土地管理部门的延伸,因此村委会也应该加强土地流转的事后监督,以弥补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监督职能的不足,从而确保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至于因农户的个人行为而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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