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村容村貌

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乡村责任


  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人民公社的解体,意味着集体化运动的结束。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兴起,则标示着农村土地由“合”走向了“分”,由此开启了农村改革的历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得,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也由此焕发出勃勃生机。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以及信息化进程的加快,这种一家一户的“社会化小农”式的经营方式使农民进入到一个更不确定和风险性更大的社会[1]。为了抵抗这种风险,这些年来农民采取了2种相互联系的方式作自我防御:一是家庭剩余劳动力“洗脚上岸”,外出务工或经商,以较为稳定的货币收入补偿获利较少的农业收入,由此形成了1990年代初起持续多年的“民工潮”;二是与此相联系,农村中出现了不种田的常年外出打工经商者、半工半农农户和普通种田者等阶层的分化,其中,常年在外打工者基本不再依靠土地上的收入,半工半农农户和普通种田者仍然依靠土地来获得经济收入,由此带来了农村社会中自发的土地流转。

  中央注意到这一现象,在经过周密地调查研究后对此进行了适时肯定和提升。2008年10月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可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一方面要遵循农民自愿原则;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能冲击中央18亿亩耕地红线,可能在流转中出现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或其他一些不规范的现象而引发社会问题,因而需要加强“管理和服务”。作为农村土地最基层的行政管理者―――乡镇政府,与作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组织代表―――村委会,也即该研究所说的“乡村”,笔者主要探讨二者在农地流转中负有怎样的“管理和服务”的责任。

  1研究综述

  一些研究者对农地流转中政府的责任进行了研究。徐黎明等认为,在土地流转中,地方政府作为土地的管理者,本身的特殊地位和拥有的权力决定了其在这一过程中承担着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一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土地流转利益分配的公平正义;二是诚实守信,廉洁自律,恪守政府的道德操守;三是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陈敏也认为由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社会公共权力的掌握,因此在土地流转中政府对广大农民利益的实现有着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政府的道德操守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这就对政府的道德责任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核心则在于利益协调和目标协调。在利益协调方面,关键是控制政府规模减少政府运行成本,界定各级政府的利益,降低政府对土地收益的依赖,则许多问题迎刃而解,包括政府责任能力问题、农民市民待遇问题等。在目标协调方面,应当从宏观角度对政府职能进行全面界定,即政府要扮演好公正地保护农户土地权利和土地经济秩序的“守夜人”角色,特别是对能够用市场手段解决和实现的目标,行政手段应当坚决退出。房金秋则认为政府应是农地流转的监督者。政府的角色应该为农地流转提供一个公正、稳定的制度环境和运作规范,应该因势利导,顺应农业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进行正确的宣传、引导;应该提供必要的服务、帮助;应该加强必要的规范、监管。郎佩娟从农村土地流转触动的深层社会问题入手,剖析了政府行为的缺位,认为政府行为应该是包括抽象行为(政策制定与法律制定)、政府的具体行为(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政府的服务与指导行为(程序性义务的积极履行)。王旭静认为,基层政府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管理,要做到以下几方面:健全土地流转的管理机构;规范土地流转的程序;制定合理的冲突管理制度;提高基层干部的管理能力;提高参与土地流转农民的思想意识;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注重追求综合效益。基层政府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是:加强宣传引导;提供信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社保工作;为农民提供技能培训。

  上述研究为审视农地流转中的政府责任提供了许多视角。但这些研究一方面是过于注重政府的道德责任,同时所研究的“政府”是一种抽象的政府,没有专门论及最基层的与农地接触最近距离的乡镇政府责任;另一方面未能对村委会在农地流转中所起的责任进行论述。笔者认为,政府的道德责任尽管重要,但规范政府行为不能过于依赖其自身道德,而应更加关注其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同时,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由于与农地关系最为密切,在农地流转中由于权力关系最容易引发问题。因而对农地流转中的乡村的“管理与服务”责任展开研究尤为必要。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土地 农民利益 基础设施建设 经济效益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