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乡镇在农地流转中的责任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但国务院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和管理权又通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行。作为现行国家行政层级最低一级的政府,乡镇政府在乡村社会中代表着国家行使土地的管理权。农地流转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变动,就需要在乡镇政府的管理下进行。由此,乡镇在农地流转中就承担着相应的以下一些责任。
2.1构筑平台,培育农地流转中介机构由于农业耕作的特性,农民耕作一般选择就近原则,因而绝大部分农村土地流转仅限于在本乡镇的村、组范围内进行。但在一些交通条件较好的乡镇,随着土地流转需要的增多,土地流转也会跨出村、组,在本乡镇或跨乡镇进行。本村组进行的土地流转,由于“熟人社会”里具有日常交往频繁、信息口口相传的特点,因而土地流转信息尚能在这种交往和交流中实现。但一旦跨出熟人社会,进入本乡镇或跨乡镇的空间,这种信息传递就会遇到障碍,从而需要相应的信息传递工具。根据一些先行起步单位的经验,在目前阶段,农村土地流转有形市场,一般依托乡镇农经部门,在乡镇一级设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服务中心设有交易服务厅、若干个服务窗口、流转信息显示屏等[7]。但由于我国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完善,多数乡镇还没有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土地价值评估等中介机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签订(续签、变更及鉴证)、土地权属认定、土地价值评估、土地流转信息的收集发布等没有全面展开,从而导致农村土地流转一定程度存在着“要转的转不出,要租的租不到”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延缓了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进程。
因而乡镇政府在农地流转中的责任就是要重视培育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加强服务体系的构建,才能实现土地流转从分散性、自发流转向有序化、市场化、组织化流转的转变,为土地的规模经营提供快速、高效的土地流转与聚集机制。培育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和服务体系,为农户的土地流转提供必要的技术、信息、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政府要提供相应的平台,建立多样化、多层次的土地流转市场,将散户通过中介服务组织与大户相联系的流转模式,定期公开可供流转土地的地理位置、数量、价格等土地资源信息,完善土地流转咨询,土地价格评估等相关组织机构的服务职能。及时将转出方和受让方供求土地的坐落、面积、价格、流转的方式、期限等资料输入计算机,并在土地流转信息平台上发布和网上招租等形式,解决土地经营供求矛盾和土地撂荒问题,使土地流转进入有序的市场化轨道,从而满足土地转出方和受让方的需求。
2.2培训村干部和农民,维护农民土地流转中的权益土地流转与农户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但由于政策性比较强,许多村干部和农民对农地流转的政策、法律了解不够,致使土地流转过程中,最容易出现以下问题:首先是农民在同意流转土地时,对土地流转后的风险和利益得失并不清楚,盲目流转,造成土地升值或者国家政策变化后出现反悔。或者在流转过程中程序不合法、合同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情形时常出现,使农民权益遭受了损害,造成土地流转纠纷。其次,村委会或村集体组织在流转农民土地过程中,不尊重农民的意愿或者工作程序不严格,使农民签署的流转协议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草率签字出现纠纷。还有土地流转协议涉及年限较长,且缺少救济性条款,其间国家政策出现变化等不确定因素出现后,只能继续履行,使流转土地的农民利益受损。再次,个别农村干部利用土地流转带来的巨额资金流动之机,以权谋私甚至职务犯罪。
这就提出了为保障农民利益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乡镇政府对村干部和农民进行农地流转相关政策和法律培训的必要性问题。对此,乡镇政府应利用广播、手机短信等多种传播平台,以及宣传单等纸质资料,向村干部和农民广泛普及与土地流转相关的知识,同时,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的乡镇干部要经常深入农村,对有意进行农地流转的村民进行土地租约条件的谈判、合同的签订以及农户与土地经营者关系的协调等进行培训,或者邀请专家,用类似于法律援助方式,由财政出资组建或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免费为农户开展有关土地流转的各类知识介绍和咨询[8],从而一方面提高农民的政策理解力和相关的法律知识,使农民掌握土地流转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利益得失,另一方面也能提高和落实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话语权,引导农户积极、有序、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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