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人民公社的解体,意味着集体化运动的结束。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兴起,则标示着农村土地由“合”走向了“分”,由此开启了农村改革的历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得,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也由此焕发出勃勃生机。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以及信息化进程的加快,这种一家一户的“社会化小农”式的经营方式使农民进入到一个更不确定和风险性更大的社会[1]。为了抵抗这种风险,这些年来农民采取了2种相互联系的方式作自我防御:一是家庭剩余劳动力“洗脚上岸”,外出务工或经商,以较为稳定的货币收入补偿获利较少的农业收入,由此形成了1990年代初起持续多年的“民工潮”;二是与此相联系,农村中出现了不种田的常年外出打工经商者、半工半农农户和普通种田者等阶层的分化,其中,常年在外打工者基本不再依靠土地上的收入,半工半农农户和普通种田者仍然依靠土地来获得经济收入,由此带来了农村社会中自发的土地流转。
中央注意到这一现象,在经过周密地调查研究后对此进行了适时肯定和提升。2008年10月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可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一方面要遵循农民自愿原则;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能冲击中央18亿亩耕地红线,可能在流转中出现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或其他一些不规范的现象而引发社会问题,因而需要加强“管理和服务”。作为农村土地最基层的行政管理者―――乡镇政府,与作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组织代表―――村委会,也即该研究所说的“乡村”,笔者主要探讨二者在农地流转中负有怎样的“管理和服务”的责任。
1研究综述
一些研究者对农地流转中政府的责任进行了研究。徐黎明等认为,在土地流转中,地方政府作为土地的管理者,本身的特殊地位和拥有的权力决定了其在这一过程中承担着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一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土地流转利益分配的公平正义;二是诚实守信,廉洁自律,恪守政府的道德操守;三是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陈敏也认为由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社会公共权力的掌握,因此在土地流转中政府对广大农民利益的实现有着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政府的道德操守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这就对政府的道德责任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核心则在于利益协调和目标协调。在利益协调方面,关键是控制政府规模减少政府运行成本,界定各级政府的利益,降低政府对土地收益的依赖,则许多问题迎刃而解,包括政府责任能力问题、农民市民待遇问题等。在目标协调方面,应当从宏观角度对政府职能进行全面界定,即政府要扮演好公正地保护农户土地权利和土地经济秩序的“守夜人”角色,特别是对能够用市场手段解决和实现的目标,行政手段应当坚决退出。房金秋则认为政府应是农地流转的监督者。政府的角色应该为农地流转提供一个公正、稳定的制度环境和运作规范,应该因势利导,顺应农业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进行正确的宣传、引导;应该提供必要的服务、帮助;应该加强必要的规范、监管。郎佩娟从农村土地流转触动的深层社会问题入手,剖析了政府行为的缺位,认为政府行为应该是包括抽象行为(政策制定与法律制定)、政府的具体行为(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政府的服务与指导行为(程序性义务的积极履行)。王旭静认为,基层政府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管理,要做到以下几方面:健全土地流转的管理机构;规范土地流转的程序;制定合理的冲突管理制度;提高基层干部的管理能力;提高参与土地流转农民的思想意识;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注重追求综合效益。基层政府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是:加强宣传引导;提供信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社保工作;为农民提供技能培训。
上述研究为审视农地流转中的政府责任提供了许多视角。但这些研究一方面是过于注重政府的道德责任,同时所研究的“政府”是一种抽象的政府,没有专门论及最基层的与农地接触最近距离的乡镇政府责任;另一方面未能对村委会在农地流转中所起的责任进行论述。笔者认为,政府的道德责任尽管重要,但规范政府行为不能过于依赖其自身道德,而应更加关注其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同时,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由于与农地关系最为密切,在农地流转中由于权力关系最容易引发问题。因而对农地流转中的乡村的“管理与服务”责任展开研究尤为必要。
2乡镇在农地流转中的责任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但国务院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和管理权又通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行。作为现行国家行政层级最低一级的政府,乡镇政府在乡村社会中代表着国家行使土地的管理权。农地流转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变动,就需要在乡镇政府的管理下进行。由此,乡镇在农地流转中就承担着相应的以下一些责任。
2.1构筑平台,培育农地流转中介机构由于农业耕作的特性,农民耕作一般选择就近原则,因而绝大部分农村土地流转仅限于在本乡镇的村、组范围内进行。但在一些交通条件较好的乡镇,随着土地流转需要的增多,土地流转也会跨出村、组,在本乡镇或跨乡镇进行。本村组进行的土地流转,由于“熟人社会”里具有日常交往频繁、信息口口相传的特点,因而土地流转信息尚能在这种交往和交流中实现。但一旦跨出熟人社会,进入本乡镇或跨乡镇的空间,这种信息传递就会遇到障碍,从而需要相应的信息传递工具。根据一些先行起步单位的经验,在目前阶段,农村土地流转有形市场,一般依托乡镇农经部门,在乡镇一级设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服务中心设有交易服务厅、若干个服务窗口、流转信息显示屏等[7]。但由于我国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完善,多数乡镇还没有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土地价值评估等中介机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签订(续签、变更及鉴证)、土地权属认定、土地价值评估、土地流转信息的收集发布等没有全面展开,从而导致农村土地流转一定程度存在着“要转的转不出,要租的租不到”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延缓了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进程。
因而乡镇政府在农地流转中的责任就是要重视培育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加强服务体系的构建,才能实现土地流转从分散性、自发流转向有序化、市场化、组织化流转的转变,为土地的规模经营提供快速、高效的土地流转与聚集机制。培育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和服务体系,为农户的土地流转提供必要的技术、信息、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政府要提供相应的平台,建立多样化、多层次的土地流转市场,将散户通过中介服务组织与大户相联系的流转模式,定期公开可供流转土地的地理位置、数量、价格等土地资源信息,完善土地流转咨询,土地价格评估等相关组织机构的服务职能。及时将转出方和受让方供求土地的坐落、面积、价格、流转的方式、期限等资料输入计算机,并在土地流转信息平台上发布和网上招租等形式,解决土地经营供求矛盾和土地撂荒问题,使土地流转进入有序的市场化轨道,从而满足土地转出方和受让方的需求。
2.2培训村干部和农民,维护农民土地流转中的权益土地流转与农户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但由于政策性比较强,许多村干部和农民对农地流转的政策、法律了解不够,致使土地流转过程中,最容易出现以下问题:首先是农民在同意流转土地时,对土地流转后的风险和利益得失并不清楚,盲目流转,造成土地升值或者国家政策变化后出现反悔。或者在流转过程中程序不合法、合同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情形时常出现,使农民权益遭受了损害,造成土地流转纠纷。其次,村委会或村集体组织在流转农民土地过程中,不尊重农民的意愿或者工作程序不严格,使农民签署的流转协议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草率签字出现纠纷。还有土地流转协议涉及年限较长,且缺少救济性条款,其间国家政策出现变化等不确定因素出现后,只能继续履行,使流转土地的农民利益受损。再次,个别农村干部利用土地流转带来的巨额资金流动之机,以权谋私甚至职务犯罪。
这就提出了为保障农民利益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乡镇政府对村干部和农民进行农地流转相关政策和法律培训的必要性问题。对此,乡镇政府应利用广播、手机短信等多种传播平台,以及宣传单等纸质资料,向村干部和农民广泛普及与土地流转相关的知识,同时,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的乡镇干部要经常深入农村,对有意进行农地流转的村民进行土地租约条件的谈判、合同的签订以及农户与土地经营者关系的协调等进行培训,或者邀请专家,用类似于法律援助方式,由财政出资组建或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免费为农户开展有关土地流转的各类知识介绍和咨询[8],从而一方面提高农民的政策理解力和相关的法律知识,使农民掌握土地流转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利益得失,另一方面也能提高和落实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话语权,引导农户积极、有序、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2.3监管流转土地的使用和村干部行为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遵循“三不”原则: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由于有3个“不得”,因此农地流转后其用途必须用于农业。此外,依据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责任田承包方未经发包方(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将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的,转让合同无效。在这里,乡镇人民政府对农地流转起着重要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同时,乡镇政府还应当加强对村两委成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以提高其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意识,做到在农地流转中自身不违法,并同时能指导和监督农民的土地流转行为。
3村委会在农地流转中的责任
我国《宪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则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由此,村委会这一村民自治组织获得了法定的村级集体土地的管理权,在村民土地流转中也应负有相应的责任。
3.1尊重和发展土地流转中农民的权益村委会在行政、经济及社会方面的职责中,经济职责是其基本职责,理由有3:一是只要继续实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村级组织就应当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就必须搞好对集体土地的经营;二是从农业生产发展的趋势看,组织合作化生产、专业化生产是村委会的重要职责;三是发展村集体经济的需要,没有集体经济的发展,消灭城乡差别,消除两级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只能是一句空话。而村委会的经济职责主要有:发包土地;制定土地经营方案,并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组织水利设施建设,搞好农田灌溉;组织农业的专业化生产,提升农业生产技术整体水平;围绕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结合当地资源特色发展其他工商项目,开拓新兴领域等。因此,村委会应承担起在土地流转方面的基本经济职责,即尊重和发展土地流转中农民的权益。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由于我国土地承包权具有产权结构的使用权、收入享受权和自由转让3个重要的权能,因而尊重和发展土地流转中农民的权益,就是要保护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包括承包土地直接经营收益权,也包括流转土地的收益权,即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等。作为发包方,不管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村委会,都应当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要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
3.2监督与服务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可以使农民以有限的土地资源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但流转的土地除涉及到承包农户的利益外,还涉及到农村集体组织利益和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有必要确立配套的监督机制以确保各种流转利益的平衡。现行法律中土地管理部门和村集体组织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就表明了他们充当着利益监督者的角色。
虽然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由于其非主体身份也能站在中立的立场,促使土地流转中承包农户的个人利益和农民集体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的保护,但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流转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指导流转合同的订立和进行流转备案,这决定了其监督侧重于事前和事中监督。至于事后被流转土地的使用是否严格遵循了流转合同的内容,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可能因为与流转土地的空间距离而无法进行有效的监控。相比于土地管理部门事后监督不力所存在的客观原因,村委会成员却因生活在土地周围而对流转后土地的使用情况了然于胸。由于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村委会的管理职能在一定程度上是土地管理部门的延伸,因此村委会也应该加强土地流转的事后监督,以弥补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监督职能的不足,从而确保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至于因农户的个人行为而遭受侵害。
此外,当前有一部分土地流转是在基层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塑造突出地方政绩的形象工程,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不尊重农民意愿,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或者操纵土地流转,造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明显低于土地的经营价值甚至截留流转收益。就这种类型的流转而言,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事实上是一种权力机关内部的自循环监督,如果不存在其他的监督形式对这种自循环监督进行补充和制约,当基层政府成为土地流转的主导者时,土地流转就偏离了法律所预设的原则,从而严重侵犯了承包农户的个人利益。在当前我国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农民群众的监督意识薄弱的情况下,作为村民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村委会自然应该承担起为村民维权的监督义务。
因此,村委会在土地流转中存在着管理者和服务者的双重责任,既要以管理者的身份对农户的流转行为进行监督以保证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又要以服务者的身份对土地流转过程中各种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以保护流转农户的利益。
3.3组织土地流转鉴于当前一些农村地区土地流转中存在的无序和自发流转引致的诸多问题,村委会应承担起组织农民土地流转的责任。一是村委会在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积极引导和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加强对农村土地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宣传,通过举办法律和政策培训班、广播电视等各种途径提高村组干部的法律意识,增强广大农民的维权意识。村委会应该为农民进行土地流转提供信息服务,加大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方案,支持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二是培育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这是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完善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体系的关键。在条件成熟地区,依托乡镇、村委会2级组织,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组织,如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经营公司等,一方面可以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收集、信息发布、咨询、委托代理租赁等功能,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减少农村土地撂荒,降低农村土地交易费用,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虽然信息的畅通为土地转出方与转入方的接触提供了便利,但在双方商谈土地流转事宜时,可能会因为土地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格等问题而无法达成流转协议,因此需要必要的中介组织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在没有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的地区,村委会应充当这一角色,以便尽可能使流转双方在充分协商的情况下达成流转协议。在建立有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的地区,村委会则可以建议流转双方在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的协调下商谈流转事宜,必要时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充当中介协调者。三是对于以租赁形式给村委会生产经营的土地流转,村委会除了集体安排生产经营以外,也可以将土地再次流转给种植能手、农业企业、科研机构等组织,提高产品,可以直接通过条形码内存储的信息找到电子标签内同一批次物品的信息,从而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3.2.2加工环节。在农产品加工过程中,首先读出电子标签包含的基本信息,然后根据农产品的质量、尺寸分级进行包装,并在电子标签和条形码内添加加工单位、日期、添加剂、包装后的重量等信息,这样消费者就可以通过读写设备查询得到该产品的相关信息。
3.2.3仓储环节。对于农产品来说,通常对保存时间有着一定的要求,在入库前对电子标签数据的读取,可及时形成库存的信息,通过合理的分配增大配送中心的吞吐量,无纸化管理形成高效的智能调度,降低运转费用。
3.2.4运输环节。在运输过程中,可将条形码贴于集装仓内每件物品上,在数据库中,每件物品都是以条形码信息表示。整个集装仓安装电子标签,包含仓内所有物品的信息,这样后勤管理人员可以在不开仓的情况下,实时了解仓内农产品的信息。并且当农产品变质或数量发生变化时,后勤管理人员通过计算机网络查看电子标签信息,第一时间得到确认,从而极大的降低了运输过程中的偷盗和损耗。
3.2.5销售环节。在销售环节中,RFID和条码技术主要体现在对农产品的统计、农产品的保鲜期和防偷盗中。当需查找物品时,通过电子标签可在几分钟之内快速找到相应物品,当农产品变质或数量发生变化时,在计算机上可实时显示过期与数量的变化信息,从而提醒后勤管理人员注意。在以上农产品供应链的5个环节中联合应用RFID和条形码的信息采集技术,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成本,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4结语
在农产品供应链中联合应用RFID和条码技术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首先需尽快解决标准化的问题,统一接口,统一编码,实现RFID和条码技术的无缝对接,发挥供应链的最大效益,其次要对农产品进行调查评估,根据农产品各环节的经费标准和产生的经济效益,逐步实现条形码到RFID技术的合理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