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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布再制造产业发展意见 推进循环经济“再利用”


  八、加强对再制造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切实履行循环经济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的职责,工信、科技、公安、财政、环保、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检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建立再制造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再制造产业发展中的问题,促进再制造产业健康发展。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开展再制造产业发展预测分析、法规政策研究、提供咨询服务、加强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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