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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耕地质量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dara.gd.gov.cn/zcfg2295/gdszfgz/content/post_3275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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