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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代农业产业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是指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广东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简称“产业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根据经省政府批准建设的产业园名单,下达用于产业园建设的省级财政资金。当地统筹资金(含整合在产业园范围内使用的各级政府部门的所有涉农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是指产业园所在地的市级政府、县级政府,省供销社、省农垦集团公司,省有关单位,大型企业等。本办法所称实施主体是指产业园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省有关单位的下属单位等)。

第二章 资金补助及中期评估

第三条 省财政对经省政府批准建设的跨县集群产业园、功能性产业园及特色产业园给予资金补助(珠三角自筹资金建设的产业园除外),总体补助规模和各类型产业园的平均补助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会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定。各产业园具体补助额度结合中期评估等情况适当差异化安排。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程序分批次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各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收到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责任主体批准的资金使用方案,将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实施主体。

第五条 省级补助资金原则上分两批次安排拨付:

(一)省政府批准建设后,省财政按照各类型产业园平均补助标准的60%安排拨付第一批补助资金,具体可根据实施主体当年度用款需求、预算额度等情况分期拨付。

(二)省政府批准建设后的第二年,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中期评估办法对各产业园开展中期评估,根据中期评估结果,差异化安排第二批补助资金。中期评估效果较差的,不再安排第二批补助资金;中期评估效果较好的,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探索以注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金方式支持中期评估较好的产业园。中期评估重点关注产业园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落实建设用地、撬动社会资本投入、联农带农等方面情况,中期评估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三章 资金审批与使用

第六条 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各实施主体按照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依法依规制定产业园资金使用方案。责任主体负责产业园资金使用方案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产业园经批准后,责任主体要组织实施主体细化完善资金使用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实施过程中因市场价格变化、政策调整、建设条件或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资金使用方案的,由责任主体根据建设目标和绩效目标自行调整,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资金使用方案在建设期间调整不得超过两次(因审计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除外)。调整后,原则上投资总额和撬动社会资本总额不能减少、牵头实施主体不能变更、实施主体数量不能增加。

第八条 属于以下重大调整情形的,由责任主体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评估后反馈意见,责任主体组织实施主体修改完善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一)调整牵头实施主体的;

(二)调整原申报方案确定的实施主体,涉及2家以上的;

(三)产业园投资总额、项目建设规模调整幅度大于20%以上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

资金使用方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责任主体审批、加盖公章的备案函,附修改后的资金使用方案。

(二)具体变更项目、资金情况(前后对照),详细说明变更的理由。

(三)变更实施主体情况(企业登记注册、产业经营情况、基本情况简介等)。

(四)专家论证会论证意见。

第九条 实施主体按照责任主体批准的资金使用方案,依法依规、自主使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需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自行组织财政资金支出项目的招标和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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