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支持纳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申报有关项目和享受政策扶持。
第十二条 对纳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培训、生产经营指导、宣传推介等服务,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纳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可自主决定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各地要依托名录系统,建立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分析评估机制,为研究家庭农场发展政策提供参考。
第四章 责任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省指导、市推进、县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本地名录系统建设情况负总责,要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将信息录入名录系统,实现名录系统录入工作常态化,对录入、退出等情况开展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建立名录系统专人负责制度,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及乡镇、行政村应明确专人负责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家庭农场名录信息录入、退出等工作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名录系统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对各地家庭农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建立工作信息报送机制,各地应当不定期报送名录系统的运行情况,及时报送分析评估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nxi.gov.cn/sxnytzwgk/sxsnynctxxgk/nynct/gknr/auto1235/zcgg/202112/t20211227_42571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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