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防疫风险等级高的场所,提出整改要求,采取更严格的预防措施,加大疫病监测和兽医巡查频次,实施更严格的检疫和调运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实施工艺改造变更、改建扩建、设施设备更换等,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在20日内完成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并将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通知申请人。
变更单位名称或负责人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停业的,应当于停业后30日内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单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经营动物、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等场所,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2月6日起施行。
原始文档及附表下载地址:http://nync.jiangxi.gov.cn/art/2021/11/24/art_27782_37583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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