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渔船被依法没收的,按照罚没物品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海洋捕捞辅助船(含远洋)、海水养殖渔船、港澳流动渔船等其他渔船及内陆渔船拆解活动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远洋渔船在境外报废处置要求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原农业部办公厅2012年9月11日印发的《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农办渔〔2012〕104号)同时废止。
附件:渔船拆解确认表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2108/t20210810_63738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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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4/2021-08-10/2479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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