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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


  完善财产权益: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不动产登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的权利;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规定国家保护妇女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

  完善婚姻家庭权益:规定国家鼓励婚前体检,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制度。

  完善救济措施:增加一章关于“救济措施”的规定,作为第八章;规定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监督;规定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制度。

  完善法律责任:就违反有关报告义务、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义务、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义务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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