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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


  不仅关注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平等经济权益方面的进步,石东坡表示,修订后的法律强化了妇女在农村公共事务中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组织管理权,更为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另外,新法完善了妇女组织的立法参与、表达程序,丰富了我国的立法协商制度,充实了立法民主规程,规定了立法和决策程序中的性别平等评估或审查程序,并赋之以更强的拘束力和更明确的规范性,这是决策事前、事中程序的重要进步。“这一点修改,也是对包括浙江在内率先开展性别平等的评估与审查实践经验的制度化、规范化。”石东坡如是说。

  “性别平等评估、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终于写入国家法律中,这是十分可喜的进步。”蒋月解释说: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时,通过性别平等评估,可以尽早发现各种规范文件中存在的性别盲点、性别偏差乃至性别不公正问题,早发现早纠正,不仅减少修改规定和文件的成本,而且避免执行中产生的新问题,是一项降低推进男女平等的成本和有效改进实施效果的制度。同时,将妇女发展状况通过数据显示出来,更加直观明了地展示男女两个群体发展中存在的差距,有利于发现问题,采取更有针对性改进措施。

  同时,此次修订确立保障妇女个人财产权的3项制度——夫妻共同财产联名登记制度、离婚诉讼当事人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过错方配偶少分或者不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对此蒋月给予肯定。

  针对此次修订后的一些原则性、概括性规定条款,蒋月分析说,后续如果地方启动修改本地的妇女权益保障配套法规、条例或规定时,可有较大的填补细化的空间,增强实操性。

  

  系统完善权益保障制度体系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共9章、61条,经过本次修订,增至10章、共86条,修改涉及条款多,新增规定多,结构上也有调整,主要在9个方面作出修改。

  完善总体性制度机制: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规定男女平等评估机制、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制度;明确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完善政治权利保障: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明确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完善人身和人格权益:将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作为第三章,并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突出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重要地位;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强调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在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的基础上,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职责;在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规定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心理健康服务支持以及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设立妇幼保健机构,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健康检查,合理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设施。

  完善文化教育权益:完善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制度机制;规定政府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规定国家健全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完善生育保障,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精神,规定加强对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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