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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尝试农村合作金融


本报讯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的请示》获国务院原则同意,山东成为全国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唯一试点省份。在获批同时,山东拟定出《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据了解,到2017年年底,初步建立起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框架。

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年底,山东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3.1554万个,出资总额3022亿元。金融试点将引导合作社向“生产经营合作加信用合作”延伸,缓解县域和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偏少等问题,满足普通农户小额、短期、分散的融资需求。

据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将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不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不对外投资,不以盈利为目的;坚持社员自愿,互助合作,风险自担。按照规定,社员不在合作社存款,可缴纳股本金,承诺参与信用互助。社员借款时,合作社向托管银行发出指令,托管银行根据指令归集资金,并分配资金至贷款社员。也就是说,不设“资金池”,把资金交银行托管,这是“山东版”农村合作金融的最大特点,可有效避免触碰非法集资等政策红线。

上述试点方案和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原则上以行政村为经营地域范围,互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确有需要的可适当扩大地域范围和资本规模,但不得超出注册地所在乡(镇),规模不得超过1000万元。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季将资金使用情况向社员进行公布,并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财务报表数据。监管部门要把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监督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卞民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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