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吡啶行业反倾销调查也起到了事件驱动的作用。2013年5月27日,商务部初裁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2013年1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73号公告,作出最终裁定,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吡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2013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24.6%至57.4%),实施期限自2013年11月21日起5年。实施反倾销措施后,一方面将使国内吡啶供应紧张,进一步推动百草枯行业的景气;另一方面进口吡啶减少,为国内企业增加吡啶销量提供了市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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