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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复合治理 走出乡村治理困局


  其次,通过乡村社会自治潜力的激发形成以村委会为核心的农村治理体系。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村社会分化也在不断地加剧。无论是纵向上因地位变化而带来的阶层分化,还是横向上因利益分离而形成的派系团体,都对村民自治的正常运转形成了一定的冲击。在这样一种因市场经济渗透而使乡村传统组织没落、农民原子化迅速显现、农民合作能力迅速下降的情势下,乡村社会自治能力与自治水平显然是极其低下的。因之,如何弥合乡村社会不同群体间的利益诉求与观念冲突,积聚乡村社会资本,依法加快培育社会力量,乃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关键步骤。对于国家而言,通过围绕规范民主选举和选举后的民主监督,鼓励、引导和规范农村各类社会组织的成立与成长,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大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让基层各类竞争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以保障不同乡村群体的利益表达、平等竞争的权利,规范派系竞争,最大程度地激发乡村社会治理的潜能,建构出以村委会为多主体的多中心治理合作机制,确保农民自治主体性能够更充分的发挥。

  最后,通过确权赋权与现代公民意识的培养把农民塑造成参与乡村治理的真正主体。尽管村民自治的主体是以村委会为核心的多中心治理合作机制和治理体系,但包括村委会在内,不同的组织、协会等均是由平等的农民成员形成的共同体。这些组织、协会参与乡村治理的效果如何,归根结底取决于其代表成员参与乡村治理的意志、素质和能力。所以,村民自治的真正实现有待于农民主体性的提升。而事实上,农民主体性的缺失也正是中国农村实施村民自治所遇到的又一难题。一方面是历史基因,极权专制所造就的农民依附型臣民人格根深蒂固,以宗法为特征的乡土社会“差序格局”加剧了私观念的盛行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另一方面是现实因素,在中国现代工业化的过程中,农民始终作为被剥夺者为国家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利益牺牲。“农民在争利、分利的政治格局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国家资源的分配和制度安排上处于极端不利的位置。”改变农民弱势地位最为根本的途径是赋予和保障农民基本的公民权。通过民主机制的建立,首先给予农民利益表达的权利,保障民意的充分反映和下情上达的渠道畅通。通过自由、平等、责任等主体意识的启蒙和政治参与能力的引导与培训,确保农民在村民自治中真正行使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小结

  即使抛开体制性的障碍,其实,怀疑农民有无能力和资格进行乡村治理的声音一直不绝于耳。关于农民素质低下达不到实现民主要求的观点即使在当下也甚为流行。的确,深受传统小农社会和臣民思想影响且始终处于被代表的地位,尤其在经过了被国家权力完全渗透和控制的全能主义时代之后,农民的主体意识几乎丧失殆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赋予农民更多自我选择和自我决断的权利,但这些自主的权利更多的局限在个人和家庭有限的范围内。如何在乡村社会的大组织中发挥他们的主体性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这事实上涉及到现代性和公共性的问题,关系到传统农民向现代公民的转变。这不仅仅是农民自身的进步问题,而是整个社会变迁过程中观念、制度与整个政治系统等要素共同促动的过程。从这一宏大的视野出发,农民主体性的伸张必须立基于现代开放的法治社会,通过公正的制度与民主的途径和方法来实现和保障他们自由平等的权利。只有农民的主体地位和主体资格得到确认,自主权力在实践中得以运行,自治的权利才能够真正得到落实。由此观之,中国的乡村治理不仅仅是村民自治的问题,而是和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与乡村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协同复合治理的过程。只有建构起政府——社会——村民互动协作的治理机制与体系,才是走出今天乡村治理困局的逻辑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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