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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复合治理 走出乡村治理困局


 

  一、村民自治现状

  上世纪80年代,为了应对农村日益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地处西部的广西农村率先成立了村民自治性的群众组织。此举很快得到当地政府及中央的赞同,并在全国范围推广。又经过近十年的试行、典型示范和法制的完善,村民自治最终被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成为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制度。然而,这一出自农民自我探索与实践并被普遍寄予厚望的自治制度并没有达到乡村治理的预期效果。“公司化”的地方政府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过度介入招商引资、土地征用等事项,引发农村大量抗争性事件。同时,在90年代特别是农村实行税制改革之后,乡镇政府职能收缩引发了乡村治理权力的真空,导致一些地方出现宗族势力复兴、“混混”治村和其它灰黑化现象,严重阻碍了农村尤其是西部贫困地区农村的发展。为了改变贫穷的现状,大批农村青壮年劳力选择背井离乡进城务工,由此产生了一系列令人堪忧的现象:许多农村缺乏自我维持与发展的生机与活力,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成为普遍严重的社会问题,治安与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农村“空心化”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不论是从事乡村治理的研究者还是身处农村自治的亲历者,他们对村民自治现状与乡村治理效果的判断都是不容乐观的。景跃进认为,中国农村发生的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是:法律表面上得到“贯彻”的村民自治事实上却被不同程度地“架空”而成为一种形式化的制度。在黄璐看来,当前村民自治处于半停滞甚至停滞状态。而从乡村干部到乡镇领导的冯仁经过多年的实践和体验,更是发出“村民自治走进了死胡同”的慨叹。村民自治的实质民主进程与民主效率实现程度之间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经济落后地区的村民自治,由于村民缺乏相应的民主意识,民主程序未能如实履行; 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村民自治,由于村干部的权利寻租空间较大,民主程序被少数人控制,未能反映绝大多数村民意志; 等等。总之,村民自治遭遇的尴尬以及乡村治理面临的困境已暴露无余。面对愈益衰败与凋敝的乡村,我们不得不反思:村民自治三十多年的发展到底遭遇到了哪些难题?如何才能够走出乡村治理面临的困局,建设社会主义村?

  二、乡村治理的体制性困局

  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关于对影响村民自治发挥应有作用的论述主要集中在体制性方面。村民自治的制度设计事实上受到现有体制性的掣肘,影响了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功能。

  1、“压力型体制”阻碍了基层自治政治空间的拓展

  尽管村民自治已经确立了广大村民治理乡村的主体地位,村委会相对独立地行使治权,但在“压力型体制”下,出于行政绩效的考量,乡镇政府其实不愿意放权而使农村实行真正意义上的自治。因为,乡镇政府作为直接面对乡村的最基层的行政机关,担负着国家关于农村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督促落实以及法律法规与上级行政命令的贯彻执行。由于乡村边界与职责不明晰,特别是受传统体制、思想与利益机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乡镇政府仍然将法律规定的指导关变成实际工作中的领导关系,尽可能地控制与影响村民自治。“在村民自治制度中,乡镇集权的程度并没有下降,而村民自治组织也被行政化,成为乡镇政府内的下属机构。”基层政府越来越把村级组织作为政府官僚体系的一个部分来管理。对于乡镇干部而言,如果通过村委会选举真正实现村民自治,事实上意味着乡镇权力的衰落,是对既有权力结构的某种威胁。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乡镇干部会按照他们的意志操纵、影响村委会选举,以保证那些能与乡镇政府很好合作的“听话”的村干部当选,从而使得原本出于村民自主意愿的民主选举成为在法律的约束下不得不走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村民也很可能对选举不太关心,或无可奈何。反正是过场,也就没有必要当真。”这就不难理解大多数村民为什么会对贿选和暴力威胁等村委会选举“乱象”听之任之。同样,在村委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过程中,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也存在着事实上的控制和干预,由此便产生了村民自治权与基层政府权力的冲突,也严重影响了村委会自治功能的发挥。在村民政治自主性不断增强的情况下,村庄和村民对于基层政府直接控制的抵抗也在不断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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