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发展银行在县域存款少贷款多,贷款占存款以及涉农贷款的比例均不应低于100%。
(2)农业银行长期以来承担大量支农业务,存贷比应高于其他三家国有商业银行,新增存款投放当地的比例应达到60%以上(注:当前湖南省农业银行县域贷款占存款的实际比例为62%),其中涉农贷款应达到新增存款的40%o
(3)工、中、建行按当前实际投放情况看,建设银行存贷比达到43%,工行与中行比例偏低,但这三家银行在支持县域发展方面的功能定位没有实质性差别,所以应设定统一投放标准,投放当地的最低比例为40%。由于这三家银行在农村基本上没有网点,现有业务中涉农项目不多,发放直接支农贷款有一定困难,可以不限制其直接支农的比例。
(4)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合作银行)以服务“三农”为本,其存款基本上是来源于县域农村,也应该基本用于县域农村,其新增存款投放当地的比例应达到65-70%,其中直接支农贷款应达到新增存款的55%。
(5)邮政储蓄机构分两种情况对待:一是县域开办邮政储蓄银行的,新增存款应有60%以上投放当地.40%以上直接支农;二是只有存款、汇兑业务的邮政储蓄机构,新增存款应有40%在当地寻找出路。
2.直接投放的下限要求与变通方式。新增存款投放当地的形式以直接贷款为主,直接贷款确有困难的可适当采取变通方式间接投人当地农村。各金融机构采取直接贷款方式投放当地的资金,不应低于规定投放下限的80%,比如某农信社按70%的下限计算,应投放当地3亿元,其中80%,即2.4亿元要以直接放贷的形式投人。其目的是促使各金融机构利用自身优势在县域农村发现和培养优质客户,提高其在农村市场的信贷营销水平,避免一些金融机构不愿开拓县域农村信贷市场,将资金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投放了事的做法。其余20%的资金暂时找不到出路时,一是可以购买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金融债券,二是可以采取向当地农发行、农村信用社等“农”字号金融机构协议转让存款等方式投人。
3.对存贷比执行情况的考核管理办法。考核管理分三级进行,一是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对各金融机构总部考核,二是人民银行各分行、省会中心支行对各省级金融机构考核,三是人民银行市州中心支行对辖内金融机构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其在县域新增贷款和直接支农贷款占县域新增存款的比例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对考核不合格者,应借鉴国外做法将该金融机构实际存贷比与规定下限的差额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强制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对考核合格者给予享受各种政策优惠。考虑到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要求,大量信贷资金进人农村后短期内找到合适的项目有一定困难,尤其是在经济不发达的县域贷款更加难以放出,因此在存贷比考核上,以市级金融机构为基本考核单位,考核其在县域的存贷总比率是否达到规定下限的要求,在总体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市级金融机构可以灵活掌握辖内各县支行的存贷比例。为了便于各级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及时准确掌握情况,各金融机构应建立县域存贷款统计数据逐级上报的制度。
4.对存贷比执行情况的监管。为确保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管理办法,认真落实“一定比例新增存款用于当地”的要求,中国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应加强对各级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把这一比例纳人县域金融机构监管的基本指标之一,并加强对金融机构统计报表、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审核和对县域金融机构信贷投向的监测。对弄虚作假的金融机构要给予经济处罚,对有关责任人要进行责任追究。
(二)改革与创新组织体系和贷款制度,为金融机构扩大县域贷款扫除障碍
I.加快邮政储蓄银行和民间金融机构发展,形成金融支持“三农”良性竞争局面。
一是依托邮政储蓄网点,加快发展邮政储蓄银行的分支机构,打造直接为农民服务的农
村社区银行,在小额信贷、农村专业户联保贷款等方面同农信社展开竞争。二是在民间
资本比较充裕的地区试办由民间资本控股的社区银行,发展民间互助型资金组织。
2.改革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为商业银行发展县域信贷业务扫除障碍。一是建议商业银行合理设置贷款门槛。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门槛普遍很高,在贷款规模上,有的行对单笔流动资金贷款100万元、固定资产贷款100万和消费贷款10万元以下的一律免谈;在企业资质方面,有的行对企业的最低要求是注册资金、总资产和销售收人至少有一项在1000万以上,大多数县域企业被排除在外。商业银行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县域,应首先对县域信贷项目和城市信贷项目分别制定准人门槛,合理确定县域企业的资质要求和单笔贷款额度限制。二是建立合理的信贷管理制度。当前商业银行苛刻的贷后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和贷款审批权限上收,抑制了分支行信贷营销人员的积极性。商业银行应根据当地金融生态状况与区域信用评级状况确定对基层行的授权授信,增加县域分支机构的贷款审批权限,建立奖罚对等的信贷人员激励约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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