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定比例”政策有利于缓解城乡之间信贷资源配置失衡、城乡差别不断扩大、社会矛盾凸显等一系列问题。“一定比例”是现阶段确保农村资金回流农村,支持村建设的有效手段。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导致农村资金比较效益不高、供给不足,同时农村信用环境不理想,金融机构资金运行质量偏低、风险偏高。信贷资金的“三性”原则及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发展,决定了仅仅通过市场调节无法达到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目的,只有通过强制性政策约束,才能引导金融机构纠正在信贷投放时忽视广大农村的偏向。
3.“一定比例”政策有利于促进金融部门不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近年来,一些金融机构信贷服务重心不断远离农村,农村成了金融机构资金的抽水机。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国有商业银行存贷差进一步扩大,有的银行在县域的存款猛增,贷款反而下降。同时,商业银行在农村的机构网点不断收缩,金融创新严重滞后。只有规定金融机构存贷款比例,才会迫使各金融机构主动挖掘农村市场潜力、寻找和培育潜在的客户资源、改善金融服务,提高金融支农的力度和水平。
说明:2005年,金融机构在农村投放的贷款同比上升63.1亿元。在五家金融机构中,仅有建行和农信社的增量存贷比达到了50%。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工行,贷款下降53.3亿元,增量存贷比为-91.2%。农行的增量存贷比为14.9%,中行为13.8%。
4.“一定比例”政策有利于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由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缺位,商业性金融机构错位,合作性金融机构移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整,导致农村金融服务无法满足“三农”的需要。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服务层次需要强制性措施安排。推出“一定比例”政策,有利于各金融机构有所分工、各司其责,从而逐步建立分工合理、服务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5.“一定比例”政策有利于缓解农村资金供需矛盾,形成合理的融资价格水平。一方面,农村资金匾乏造成贷款利率偏高。据抽样调查,农户贷款因信用社利率普遍大幅上浮,利率负担最重的达到基准利率的2.3倍。同是一年期的1万元贷款,农民小额农贷需支付利息1000元左右,而城市居民小额创业贷款只需支付558元。另一方面,县域农村的富余资金难以找到正规金融出口。目前信用社在农村资金供给中居于垄断地位,无意接纳高于其平均筹资成本的资金,造成邮政储蓄协议存款甚至中央银行支农再贷款难以顺利进人农村市场。实施“一定比例”政策,农村信贷市场将由信用社一家独撑变为多家金融机构共同支持,资金供需形势会发生相应变化,进而引导资金价格向合理水平回归。
(二)贯彻“一定比例新增存款投放当地”政策应避免的几种倾向
作为一项新政策,争议在所难免。据调查,部分商业银行对“一定比例”政策存在不同意见以及担忧。有的认为,该政策与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方向和经营理念不符。如工商银行在“以中心城市的经济资源为依托,全力打造城市经济圈”这一区域信贷政策理念指导下,设置了较高的贷款门槛和严厉的责任追究制度,基本上把对县域农村的信贷服务排除在外。现在要求其走回头路有很大困难。有的认为,金融支农主要靠政策鼓励和市场调节,不应设定强制性的比例。以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规模和已经成型的管理运作模式、信贷政策理念,在县域农村难以有所作为。有的认为,限制“一定比例”与“保证信贷资金安全”本身就存在矛盾,混淆银行商业性业务和政策性业务的界限,损失由谁来兜底?这些银行的种种担忧反映了一些现实问题,这是制定“一定比例”具体操作办法时应充分考虑的因素。我们认为,贯彻“一定比例”的政策应避免五种倾向:
1.悖离市场化金融改革的倾向。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投向与额度制定刚性约束,如果操作不当可能会与金融市场化改革形成冲突。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部分基层负责人提出,在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过程中,执行这样带有行政干预色彩的政策,会打击国外战略投资者的信心,影响改革进程。金融机构市场化改革大势所趋、不可逆转,因此,在制定和操作“一定比例”实施办法时,一方面应注意把行政手段的影响降低到合理的限度,尽可能多地运用市场调控手段和政策激励机制。另一方面,应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一是要避免违背经济规律,干预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权。如农信社贷款利率过高的问题,应主要通过改变市场供求关系来调节。二是要避免政企不分,干预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权。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除了对金融机构投放比例做出限制之外,不应干涉贷款的具体用途、金额和利率。三是要避免混淆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界限,不能让商业银行再承担过多的政策性业务。农业银行至今仍承担扶贫贷款等政策性业务,既不利于农业银行的市场化运营,也不利于政策性业务的真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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