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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新农村必须解决城乡信贷资源配置失衡问题


  3.创新信贷服务品种,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一是拓宽农户联保贷款的领域和范围。在评级授信和风险控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授信额度,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和一定的期限内可以多次贷款、随借随用、循环使用。二是丰富农村金融服务手段。对有市场、有效益、有前景的优质涉农企业,提供包括贷款、承兑、贴现等综合授信服务;同时积极试办外汇业务,支持创汇农业、外资企业等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三)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为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1.运用税收杠杆引导信贷投向。一是借鉴免征农业税的办法对涉农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对于完成存贷比考核任务的市级金融机构,经人民银行、银监局和财政部门共同确认后,地方税务部门返还其县域分支机构的营业税。二是为扶持金融支农的主力军,在返还营业税的基础上,还要对达到考核要求的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和民间小额信贷组织上缴的所得税给予优惠。

  2.通过财政贴息引导信贷投向。中央和省级财政应从支持村建设的直接投人中划分出部分资金,作为财政贴息资金,用于对农户贷款、农田水利建设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农户联保贷款进行贴息。

  3.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体系。鉴于当前政策性保险缺位,商业性保险不愿介人农业险领域的状况,采取有效手段解决农业保险问题。一是参照法国的做法,把保险业务和贷款业务挂钩。对于参加了农业保险的农户,可以对其优先放款,也可对其开办保单质押贷款。二是参照美国的做法,对政策性保险业务进行招标,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财政部门根据承保与赔付的情况对商业保险公司发放补贴。

  4.完善农村担保制度,建立信用担保体系。一是创新抵押方式,解决农户和农村企业合法抵押物不足的问题。建议政府制定政策或通过立法程序,对《担保法》既无禁止又无准许的抵押品种类做出明确规定,适当拓宽抵押范围,比如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二是建立和发展农村信用担保体系。由财政引导,广泛吸收民间资本和企业共同创办农村担保公司。财政一方面为担保机构提供风险补偿金,另一方面可设立再担保基金,为担保机构提供保障。农村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村专业化组织和中小企业,应针对农村企业的特点,设计担保和反担保条款。同时,鼓励保险公司介入,为担保机构提供风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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